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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作财产权被侵害
網 路 著 作 權 陳秀峯 中華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理事 建業法律事務所顧問律師 長榮大學助理教授 2007.05.31 壹、 網路侵權之嚴重性 網路侵權就像害蟲,使創意產業受到重創 近年因網路P2P侵權的衝擊,唱片業已應聲倒閉1/3 盜版每成長10% ,就吃掉科技業5000個工作機會,最終將導致產業蕭條,人民失去就業機會 (2004年8月號218期遠見雜誌專刊報導 ) 貳、 目前網路侵權之型態 利用網路銷售仿冒品、盜版品(例如盜版書籍、視聽、音樂、電腦軟體等商品),再為實體交付 將他人著作非法放置於網路,直接透過網路進行傳輸 以點對點(P2P)檔案分享之方式,非法交換或傳輸他人著作 貳、 案 例 (案例來源:智慧財產局網站) 案例一 用各種P2P軟體交換及下載音樂、電影、軟體、電子書著作的人, 只要繳納會費,真的就可無限制下載、傳輸別人的著作嗎? -- 任意下載、傳輸 → 除合理使用外, 侵害重製權、公開傳輸權 -- 會費 → 軟體之使用費 → 不包括著作之授權費 ※ Kuro地院判決 案例二 自己利用BT軟體,任意自網路下載圖片或 影片等著作,是否違法 ? -- 自己下載動作可能同時與數人共同完成 公開傳輸行為 → 侵害重製權、公開傳輸權 案例三 安裝從網路上獲得之軟體序號,並利用來破解軟體業者之「防盜拷措施」,更將該軟體序號之檔案公布於網路上供公眾存取、使用,有無侵權? -- 侵害重製權、違反「防盜拷措施」 -- 可能觸犯刑法「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生致損 害」罪 → 最高處5年有期徒刑併科NT.20萬元 ※ 有學生提供他人電腦軟體序號,事後體會其非法行為之 嚴重性,深表後悔,告訴人考量學生前途而撤回告訴 案例四 從網路下載圖片後,在其上加些圖形或文字改作成海報,有無違法? --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為侵害其重製權、改作權 案例五 購買CD、VCD、DVD、錄影帶等,是否均須向廠商索取公開播放證明? -- 公開播放 → 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和公開演出的行為 -- 除合理使用外,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 否則侵害著作財產權 -- 如果沒有標示,最好向廠商索取可以 公開播放的證明,以免衍生侵權糾紛 案例六 各單位可否將已購買的圖書、雜誌掃瞄 提供在該單位內的讀者較快速的閱讀、 查詢?圖書、雜誌遺失時,可否到到其他圖書館影印或掃瞄該資料補充之? -- 單位內之讀者為特定之多數人(即「公眾」 ) -- 如非為「保存之必要」,則侵害重製權 -- 如該圖書或雜誌已絕版,則屬合理使用 -- 如非絕版,應再行購買 案例七 為了學生方便,可否將一些 「免費的軟體」先抓到自己的伺服器, 再請學生連到該伺服器下載? -- 先確定「免費的軟體」的授權範圍 -- 如只是免費使用,則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 同意或授權,有侵害其重製權、公開傳輸權 之問題 案例八 因為教學需要,於課堂上播放電影片斷, 又由於執行網路教學,而須放在網路上,有侵害智財權嗎? -- 在課堂上播放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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