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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海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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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海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附錄八】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第 一 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 爰依上市 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第 二 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 三 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編製議事手冊,並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 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得於三十日前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股 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 東,得於十五日前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 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第 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 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 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 公司法第172 條之1 第 4 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 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 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 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 未列入之理由。 第 四 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 人,出席股東會。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 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 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 決權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 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 五 條: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 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第 六 條: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 (以下稱股東)簽到, 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 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案者,應另附選舉票。 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 求人並應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 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96- 第 七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 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 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 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參與出席。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 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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