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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种类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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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种类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

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种类 1、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明知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的,应予立案。本罪是危险犯,只要实施了这些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犯罪。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行为人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枪支”,包括枪支散件。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只能是单位犯罪,自然人不能构成本罪。 3、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而拒不交出,行为人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三、款)]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者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者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者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 (三)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作借债质押物的,以非法出借枪支罪立案。对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构成犯罪的按非法持有枪支罪立案。 5、 [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虽然行为人对丢失枪支的心理是过失,但是对于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行为人却是故意的。因此,本罪在主观上属于故意。 6、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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