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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业再进一步的数网竞争-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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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C2000013 2000-10
再论数网竞争
对中国电信业1999-2000改革的评论
周其仁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
NO. C2000013 2000年10月再论数网竞争
对中国电信业1999-2000改革的评论
周其仁
中国电信业自1990年代以来的改革开放,打破了原来政企合一、行政性独家垄断的体制框架。怎样评价中国电信业正在形成的市场体制现状及其面临的选择,应该是一个开放性的课题。本文在先前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中国电信业需要进一步发展数网竞争体制,才能适应国内市场和国际竞争的需要。
一、数网的发端:有限和不平衡的竞争
“数网竞争体制”的含义,是“数个电信基本网络彼此开展市场竞争”。在先前已经发表的评论中,本文作者指出,源于数字化的“三网(语音、图象和数据)聚合”的技术趋势,并没有为独家垄断电信基础网络市场的模式选择提供根据。相反,根据全球电信业和中国自己的经验,“三网聚合”要在“数网竞争体制”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得以实现(周其仁,1998)。从这样一个基点来看问题,经过开放部分电信增值业务(1993)、组建中国联通(1994)、中国电信(香港)境外上市(1997)、全行业政企分离(1998)、分拆中国电信(1999-2000)、充实中国联通公司(1999-2000)、联通公司境外上市(2000)和组建中国网通(1999-2000),中国电信业开始形成市场竞争的体制。
在新的体制框架下,我国各类电信业务都实现了基础网络层次上的数家竞争格局。在固网电信市场上,政府主管部门已经批准中国电信集团和中国联通两家公司可以拥有、建设自有的网络并竞争经营国际国内长途和市话业务。在移动通信市场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和中国联通两家公司拥有、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并展开竞争性营运。在国内卫星转发器出租市场,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中国东方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鑫诺卫星通信公司三家展开竞争性经营。在无线讯呼网络市场,跨省联网无线讯呼公司23家,双向讯呼经营公司6家。数据和互联网传输市场,中国电信集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中国联通和新组建的中国网通,都可以依托各自拥有的基础网络资源进行竞争性经营。国内桢中继电信业务,吉通公司和中元金融数据公司两家经营。这表明,中国电信业改革开放的实践,已经超出了原来“基础电信网络由政府或国家主体电信企业独家垄断,开放电信服务市场竞争”的构想。
但是,我国业已形成的电信数网竞争体制,仍然还仅仅是一个开端。因为在我国目前任何一个基础电信网络市场,政府发出两个和两个以上经营许可证是一回事;但能不能形成实际的市场竞争局面,从而通过基础电信网络之间的竞争,带动各类电信服务之间的竞争,使整个电信产业享受市场竞争的益处,是另一回事。根据我国自己的经验,1994年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联通,就已经放发了经营固线通信网和移动通信网的第二块牌照。但是四年过去后,到1998年底中国联通实际仅仅在移动通信市场上成为现实的竞争力量,但也只占有全国移动通信市场份额的5%。如果增发营运许可证就等于形成竞争性市场,中国就不用在1999-2000年间再次大动干戈,分拆原中国电信了。因此,在各类基础电信网络的市场上许可多家竞争,虽然比起禁止竞争的体制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仅仅提供了走向全面市场竞争体制的可能性。
从数网发端的现实出发,中国电信体制将向什么方向、以怎样的速度发展,当然取决于国际国内诸多因素。但是,状态依赖和路径相关的思想提示我们,过去的行为总会对未来的选择发生影响。因此,分析我国电信业体制1999-2000改革后的现状,对于理解未来电信业面临的体制选择可能是必要的。本文认为,在充分肯定我国电信业改革开放成就的前提下,必须清醒地看到迄今为止我国电信业的市场竞争体制不但还处于初级阶段,而且存在着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在:
(一)在我国任何一个电信服务市场上,即使离开所谓“双寡头垄断竞争(Duopoly)”这样很低的市场竞争标准,尚有很大的距离。这里的“双寡头垄断竞争(Duopoly)”,指的是同一个电信市场上存在两个各自拥有独立基础网络的营运商彼此开展市场竞争的模式。一般而言,第二家营运商占有市场份额20%以上,市场竞争才具有真正的可操作性。象1994-1998年间中国电信占有全国市场份额99%以上、中国联通占1%不到的模式,实在连“双寡头垄断竞争”也称不上。现在来看,经过1999-2000年中国电信业又一波改革、特别是分拆原中国电信和加强扶持中国联通之后,我国电信市场上两个(或两个以上)营运商之间实力天差地别的局面有所改变。但是,除了电信设备供应市场之外,任何一个电信服务市场,即使要达到所有发达国家和相当一批发展中国家已经超越的“双寡头竞争”标准,还有相当一段路程要走。以目前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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