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193.5-2003骨髓细胞微核试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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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9-10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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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03-09-24 颁布
  •   |  2004-05-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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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7.100 C 5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15193.5-2003 代替GB15193.5-1994 骨 髓 细 胞 微 核 试 验 Bonemarrow cellmicronucleustest 2003-09-24发布 2004-05-01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中 发 布 国 国家 标准 化 管理 委 员会 GB 15193.5- 2003 月U 吕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代替GB15193.5-1994((骨髓微核试验》。 本标准与GB15193.5-1994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 在 “范围”中增加了受试物的具体内容:食品生产、加工、保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所涉及的可能 对健康造成危害的化学、生物和物理因素,检验对象包括食品添加剂(含营养强化剂)、食品新 资源及其成分、新资源食品、辐照食品、食品容器与包装材料、食品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 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食品工业用微生物等;增加不适用范围; — 在 “剂量分组”内容中:将高剂量组的设计方法增加 “急性毒性试验给予受试物最大剂量(最大 使用浓度和最大灌胃容量)求不出LD。时,高剂量组则按以下顺序:a) 10g/kg体重;b) 人 的可能摄人量的10。倍;或c) 一次最大灌胃剂量进行设计”; — 将 “结果评价”统一改为 “结果判定”,并增加 “一般阴性对照组的微核率5%0,供参考。但应有 本试验室所用实验动物的自发微核率作参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15193.5-1994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浙江省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凤丹、韩驰、赵硕。 本标准于1994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GB15193.5-2003 骨髓细胞微核试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微核试验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食品生产、加工、保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所涉及的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的化学、 生物和物理因素的致突变作用,检验对象包括食品添加剂(含营养强化剂)、食品新资源及其成分、新资 源食品、辐照食品、食品容器与包装材料、食品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食品工 业用微生物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有证据表明受试物或其代谢产物不能达到靶组织的情况 2 原理 微核是在细胞的有丝分裂后期染色体有规律地进人子细胞形成细胞核时,仍然留在细胞质中的染 色单体或染色体的无着丝粒断片或环。它在末期以后,单独形成一个或几个规则的次核,被包含在细胞 的胞质内而形成,由于比核小得多故称微核。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受到染色体断裂剂作用的结果。 另外,也可能在受到纺锤体毒物的作用时,主核没有能够形成,代之以一组小核。此时小核往往比一般 典型的微核稍大 3 仪器与试剂 3.1 仪器 解剖器械,生物显微镜,载玻片等。 3.2 试荆 全部试剂除注明外,均为分析纯,试验用水为蒸馏水。 3.2.1小牛血清:小牛血清滤菌后放人56℃恒温水浴保温1h进行灭活。通常储存于4℃冰箱里 亦 可用大、小鼠血清代替 3.2.2 Giemsa染液:称取Giemsa染液3.8g,加人375ml,甲醇(分析纯)研磨,待完全溶解后,再加人 125mL甘油。置37℃恒温箱保温48h振摇数次。过滤两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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