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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学科-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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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学科-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附件: 项目编号 中国农业大学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项目名称:彝族当代纠纷解决模式与和谐社会秩序的建构 项目类别:研究生科研创新专项 项目负责人:罗涛 所属单位:人文与发展学院农村发展与管理系 中国农业大学 2010年9月制 一、简表 申请者 学生姓名 罗涛 专业名称及代码 120123农村发展与管理 学号 导师姓名 赵旭东 职称 教授 所属单位 社会学系 联系电话邮箱 shuiyun26@163.com 手机项目名称 彝族当代纠纷解决模式与和谐社会秩序的建构 项目类别 自主选题创新性科学研究项目 2、优秀学位论文研究项目 (请在相应类别前打√) 项目所属学科专业分类 学科专业名称:农村发展与管理 学科专业代码:120123 (见研究生招生目录) 执行年限 2010.9~2011.6 申请金额(万元) 2.3712 项目摘要 (限300字内,包括研究的主要内容或主要方法和观点,预期取得的主要成果和最终结论等) 社会运行过程中必然存在社会矛盾,社会矛盾总是以各种社会纠纷为表现形式。在一个存在“多元一体”民族格局的转型社会里,少数民族在日常生活中面对多样化的社会纠纷,其在特定区域、特定文化和特定生活圈里采取的解决途径值得研究。 本研究以穆尔(Moore)提出的法律多元论为理论框架,关注“国家法律和其他规范性秩序之间辩证的、成分交叉的关系”。通过采用人类学的参与观察方法,对于彝族习惯法的当代形式及变迁进行研究,在法律人类学的理论上和经验材料的呈现上提供一个可供比较的地方法律事实。本研究的实践意义在于可以为国家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之间的互动提供经验的材料和相应的建议,消减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冲突,为构建当代彝族的和谐社会秩序建构提出具体的举措。 预期的主要成果是关于彝族的法律纠纷解决模式与和谐社会秩序建构的研究报告一份,发表CSSCI期刊论文两篇。 关键词(最多4个) 纠纷解决、社会秩序建构、法律多元论 一、立项依据 (一)研究意义 20世纪60年代以来,纠纷处理的研究范式成为法律人类学研究的新导向,结构-功能的视角逐渐被摒弃,转而在社会文化的研究框架下,利用行动选择模式研究地方法律。但是这一范式的困境在于分析框架过于狭窄和过分强调行为理性选择模式,甚至导致了批评者对法律人类学这一分支是否应当存在提出了质疑。20世纪70年代后,穆尔(Moore)在对之前研究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律多元论(legal pluralism),关注“国家法律和其他规范性秩序之间辩证的、成分交叉的关系”。法律多元的意义在于强调广泛的民族志材料的收集,而法律人类学深入的比较研究和理论提升,可以为中国社会科学各学科的学者提供能够共享的关于世界的第一手经验事实(高丙中、章绍增,2005)。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希望通过对于彝族习惯法的研究,可以在法律人类学的理论上和经验材料的呈现上提供一个可以比较的地方法律事实。 本研究的实践意义在于可以为国家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之间的互动提供经验的材料和相应的建议,消减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冲突。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法律人类学的初始充满着浪漫的情怀,把其他部落的习俗当作猎奇的对象,但是有些严肃的学者已经开始用原始人的习俗来反思西方社会,如马林诺夫斯基(Malinowski)通过对初步兰岛的考察研究社会的控制是如何通过社会制度之间的相互联系而得以维持的, 布朗(Brown)认为通过比较来研究纠纷的目的在于发现规则,或者说习惯法(赵旭东,2005)。两位近代人类学的大师用需求-满足的功能解释和结构-功能的研究范式,探求非西方的法律规则。他们的后继者不满足于单纯的结构-功能解释,并开始注意到冲突的重要性,认识到习俗在解释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参见赵旭东,2005;2009:130-54)。 近年来,从人类学的视角对中国习惯法进行研究已经成为一种新的趋势,如沿袭西方法律人类学传统的法律多元主义(赵旭东,2003;高丙中、章邵增,2005),朱晓阳(2007)针对法律研究中的“语言混乱”所提出法律的整体性视角,梁治平(2008)提出用文化比较的方法对法律进行深描式的文化解释。但是对于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的研究,总体上的研究路径还是以资料整理、文献分析和田野调查为主(高其才,2007),理论分析的框架也还囿于功能论的视角来理解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意义。因此,对于法律与习俗的关系、国家法与习惯法之间的互动缺乏一个具有张力的解释框架,来对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一些特殊概念(如彝族的死给、打冤家等)进行辨析和整合。 彝族以其在解放前的特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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