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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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   1.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1)内容: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程序性审查   (2)处理:一般为受理,特殊情况的处理为重点   ① 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② 法院认为检察院起诉移送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补充提供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送;   ③ 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没有新的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不应受理;   ④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⑤ 刑诉法 15 条 2-6,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不受理   ⑥ 身份不明的,但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受理。   (3)期限:普通 7 天,简易 3 天。(计入审理期限)   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起诉书副本开庭前 10 日送达当事人   (2)3 天前公布开庭时间、地点,案由。   (3)通知被告人、辩护人在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3.法庭审判   (1)宣布开庭   审判长查明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查明当事人的身份   告知权利:回避、新的证据、自行辩护、最后陈述权   (2)法庭调查   ① 建议补充侦查   ② 调查核实证据,无搜查权。   ③ 发现新事实的处理: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或变更起诉   ④ 公诉人发问被告人,不需经过许可,其他人都需要   ⑤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未成年人;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有其他原因的。   ⑥ 询问证人的规则: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前款规定也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鉴定人的讯问、发问或者询问。   ⑦ 公诉人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由法官裁决,可以出示。   (3)法庭辩论   范围:证据与事实   发现新事实的处理:有必要时,可以恢复法庭调查。   (4)被告人最后陈述   ① 不可剥夺的权利,   ②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③ 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5)评议和宣判   ① 评议一律不公开   ② 宣判公开,分当庭宣判、定期宣判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6)判决种类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7)审理期限:1+0.5+1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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