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交流新道交法1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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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交流新道交法11

道交法及相关法律对保险营销的影响 * 一个案例 被保险人聘请无驾驶证的李某驾驶一辆解放牌货车于2000年8月5日在德州城区某路段,与因故障停在路肩处的泰安市某大型货车后部尾随相撞,造成4人死亡,两车严重损毁的重大交通事故。该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基本险(包括车损和三责)和附加险(包括车上人员和不计免赔),所使用条款是2000年版保监会的统颁条款。 *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 * 三点启示 尽明确告知义务,预防无谓纠纷。 重视特别约定,以非格式条款明确权利义务。 在纠纷产生时,提请对方注意按常理理解。 * 1、法律变化对保险业的影响 2、保险从业人员自身的要求 为什么要做一个法律 的交流 * 两个案例 1、麦当劳的谨慎 2、得克萨斯黑霉索赔案 * 三点启示 1、法律环境对保险业影响巨大。 2、保险条款严谨的必要性,要重视细微之处。 3、象律师挖掘案源一样挖保源。 * 中国法律环境的变化 首先,新《保险法》从去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车险市场化改革,车险条款和费率都由保险公司自主制定,使得费率竞争成为汽车保险市场竞争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次,中国银监会于?2003年?10月和?11月相继出台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汽车金融公司与保险公司在延伸服务领域,如提供代步车辆、车辆租赁、紧急救援、汽车的维修、美容保养、汽车俱乐部等方面的竞争很可能由此引发。此外,汽车金融公司可能通过信贷风险管理控制汽车保险,这也给车险市场带来了挑战。再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为我国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出台改变了保险公司的赔偿方式、责任承担等。 * 道交法的诞生背景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此前,我国处理交通安全问题沿用的都是国务院1988年通过的交通管理条例。随着经济发展,交通设施变化,机动车增多,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原来的条例已跟不上现实情况。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定于今年5月1日起执行。 * 法的位阶 宪法 基本法律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单行条例 规章 * 与车险有关的道交法条文 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与车险有关的道交法条文 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 与车险有关的道交法条文 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与车险有关的道交法条文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 与车险有关的道交法条文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十五条)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类型和数量上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给审判实践带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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