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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职权审判权
第七章 法院的职权:审判权 主讲 熊云辉 一、概述 二、诉讼指挥权 三、审理权 四、裁判权 一、概述 1.法院的职权为审判权,由审理权和裁判权构成。 2.法院的职权具有消极性和被动性,受诉权制约。 3.诉讼指挥权是法院职权的必要内容,是审判权运行的保障。 4.法院的职权时职责和权力的统一 管辖权 程序控制权 审理权 调查权 取证权 询问权(询问证人、当事人) 释明权 证据审查权 事实认定权 裁判权 程序事项裁决权 实体争议裁决权 二、诉讼指挥权 (一)诉讼指挥权的概念和本质 所谓诉讼指挥权,是指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终止以及程序进程的方式和节奏的决定权。 所谓诉讼指挥权,是指法院为保证所有诉讼参与人参加下的诉讼活动和程序的顺利进行而必须的基本的组织、控制的权利。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32页 法院或法官的诉讼指挥权本质上是对诉讼程序所占用的时间进行管理和控制。黄松有:《诉讼指挥权:正当性基础与制度建构》中国社会科学 2003年第6期,第109页 (二)诉讼指挥权的正当性 1.诉讼指挥权的正当性源于人们对诉讼经济性的追求。 2.诉讼指挥权的正当性还在于它具有矫正正当程序原理内在局限的功能。 (三)内容 1.程序性诉讼指挥权,保障诉讼程序的经济性 2.实体性诉讼指挥权,确保实体正义的实现 三、审理权 (一)事实认定权 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实际上是对当事人证明的判定,对当事人证明的判定又首先是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认定。 自由心证权——证据规则、高素质的法官 1.释明权 (1)必要性 释明权是一种法院对其消极地位的适度反弹或“反抗” 释明权的行使能够实现实质正义 释明权行驶不当会损程序正义,最直接的后果会破坏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性 (2)释明权的基本含义 所谓“释明”(Aufkaung),原意是指使不明确的事项得以明确。 外国法中释明涵义不仅包括使不明确的事项应该加以明确,还包括:(1)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不充分时,使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变得充分。(2)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不适当时,法院促使当事人作适当的声明和陈述。(3)促使当事人提出证据。 (3)释明权的范围 首先,当事人的声明有不明确的,应予释明。 其次,对当事人的不当声明,应通过法院的释明加以消除。 再次,诉讼资料不充分时,可以通过释明令其补充。 最后,通过释明,使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资料。 (4)释明权与辩论原则的关系 手段论认为,释明权是对辩论原则的补充,而不是例外 本质论认为,释明权是对辩论原则的限制,是辩论原则的例外 (5)我国民事诉讼中释明权的运用与当事人举证 关于当事人举证的释明 关于诉讼请求变更的释明 2.调查取证权 (1)含义 法院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判断),主动调查和收集证据; 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2)现状 从强到弱 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 91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01年《民诉证据规定》 3.审查证据权 (二)法律适用权 1.法官释法权 2.法官造法权 三、裁判权 (一)实体事项判权诀 法院对实体权利义务的裁决的职权是法院民事诉讼职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力。 实体争议裁决权的实质问题是法院如何适用实体法的问题。 (二)程序事项裁定权 1.实体判决要件审理事项的裁决 实体判决要件的含义:受诉法院要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做出裁判,必须具备能够做出裁判的要件,这些要件称为“实体判决要件”或“诉讼要件”。 实体判决要件的内容:(1)当事人实际存在;(2)具有当事人能力;(3)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4)当事人实施起诉行为;(5)实施了有效送达;(6)不属于二重诉讼;(7)具有诉的利益;(8)属于法院裁判权范围;(9)属于审理本案的法院管辖等。 2.其他程序事项的裁决 含义:其他程序事项的裁决,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广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发生的程序事项的裁决。 内容:主要是涉及主诉讼程序以及子程序变动和启动的事项,(1)诉讼程序是否应当启动;(2)诉讼程序的中止、终结;(3)执行程序的中止、终结等等程序事项 (三)特殊事项决定权 * * 审判权 释明权 管辖权 证据调查权 事实认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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