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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A股普通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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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A股普通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2018-3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年度A 股普通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分红人民币0.261 元(税前)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2 - 2018/7/3 2018/7/3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2018 年 5 月 25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A 股股东。 有关H 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事宜,请参见本行于2018 年5 月25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 和本行网站发布的 《于2018 年5 月25 日召开的2017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表决结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8,934,796,573 股为基数(其中 A 股股本为 34,052,633,596 ),向全体股东派发2017 年度股息,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61 元(税前),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人民币127.72 亿元,其中派发A 股现金红利金额约人民币88.88 亿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2 - 2018/7/3 2018/7/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本行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 (2018 年7 月2 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A 股股东 派发现金红利。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A 股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2018 年7 月3 日)在其指 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行控股股东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股股东中国烟草总公司的 A 股现金红利由 本行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行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 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61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行暂不代扣代缴其个 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61 元,待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行, 本行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 在1 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 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行A 股股份的QFII 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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