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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堂
第六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
第六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经营活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即只要缴纳了”两税”就必须缴纳城建税。 【强调】不包括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需记忆)
1.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确定
2.根据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确定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3.根据经营地确定
对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两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例-单选题】位于某市甲地板厂为外商投资企业,2015年8月份进购一批木材,取得增值税发票注明不含税价格800 000元,当月委托位于县城的乙工厂加工成实木地板,支付不含税加工费150 000元。乙工厂11月份交付50%实木地板,12月份完工交付剩余部分。已知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乙工厂12月应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
A.1 250元
B.1 750元
C.2 500元
D.3 500元
网校答案:A应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00 000+150 000)÷(1-5%)×5%×50%×5%=1 250(元)
三、计税税据: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五个特别说明:
1.纳税人违反”两税”有关规定,被查补”两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未缴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本期缴纳的”两税”税金均为计税依据,不论税款所属期间。即查补的”两税”税款也应作为当期的(查补当期的)计税依据。
2.纳税人违反”两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3.“两税”得到减征或免征优惠,城建税也要同时减免征。(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
4.城建税出口不退,进口不征。
5.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从性质上看是纳税人内销货物应纳的增值税税额,因此,应作为计税依据。
【考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有( )。
A.纳税人被查补的”两税”税额
B.纳税人应缴纳的”两税”税额
C.经税务局审批的当期免抵增值税税额
D.缴纳的进口产品增值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
网校答案:AC
网校解析: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城建税出口不退,进口不征,所以选项C错误。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纳增值税税额+实际纳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考题-单选题】(2015年)位于市区的甲企业2015年7月销售产品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共计50万元,被税务机关查补增值税15万元并处罚款5万元。甲企业7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 )万元。
A.3.25
B.3.5
C.4.9
D.4.55
网校答案:D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0+15)×7%=4.55(万元)
五、税收优惠:
1.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计征,即随”两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两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3.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4.对”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5.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六、纳税地点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两税”的——代扣代收地;
(2)跨省开采的油田——各油井所在地;
(3)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各管道局所在地;
(4)流动经营——经营地。
(5)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的,应该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七、纳税环节:
就是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八、纳税期限
和增值税一样,复习增值税纳税期限:
1、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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