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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规范逻辑与历史现实
──罗尔斯《正义论》述评
方绍伟
1.《正义论》的影响和本文的目的
东西方思想史上都不乏有自成体系的经典巨著,这些巨著往往以其篇幅和逻
辑而令人震撼。美国当代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 ─ 〕(1〕的
《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 1971)正是这样一部经典之作。《正义论》
被认为是密尔(穆勒)的《论自由》(1859)问世以来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中最
深刻、最精致、最系统的划时代作品。它一反20世纪以来西方哲学的实证主义、
经验主义和逻辑分析、语言分析的潮流,以全新的面貌弘扬了宗教改革和文艺复
兴以来的古典自然法哲学和契约论的理性主义和规范主义思想,清澈地展示了一
个首尾一贯的关于社会制度的道德基础的理论体系。从伦理学方法论的角度看,
《正义论》既不是一种关于个人道德行为的弗莱彻式的行动主义(Actarianism),
也不是一种关于社会准则的黑格尔式的原则主义(Genarian),它是一种以制度
道德为基准并在这一基准下规定个人道德的混合理论。〔2〕 这一精心设计的体系目
的在于以一种严密的实质理论来取代长期被当成个人一般行为和社会政治行为的
准则的功利主义。
《正义论》以其对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批评而引人注目。在此之外,由于它
还涉及了经济学、法理学和社会学的一些重大问题,《正义论》也引起了这些领
域的学者们的极大兴趣。《正义论》本身那种观照现实的理想主义和自由倾向的
平等主义则使它招来了各个方面的批评。 巴里的《自由的正义论》(1973)
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1974),丹尼尔主编的
《论罗尔斯》(1975),沃尔夫的《理解罗尔斯》(1977),
布洛克尔主编的《约翰·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1980)和阿克曼的
《社会正义与自由国家》(1980)等等,都不同程度地对《正义论》的理论主
张作出反应。罗尔斯的著作既影响了社会科学的各个主要领域,又波及到美国以
外的一些西方国家,“对于一位在世的且并非老资格的哲学家来说,这种盛誉和
影响确实还是不多见的。”(3)
这里,我把罗尔斯的正义论看成是社会制度的一种理性化的理论参照系,相当于
西方新古典经济学形式化了的市场均衡理论体系。本文关心的一个问题是由罗
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所规定的规范体系的内部逻辑和现实性,另一个问题是正义
论本身的非历史主义性质和正义论所包含的个人道德义务观。本文将在阐述《正
义论》的主要论点的逻辑论证之后讨论上述这两个问题。笔者的目的在于推进关
于制度道德规范和个人道德规范的理论,而罗尔斯的《正义论》最符合理论发展
中的理论连续性要求。
2. 《正义论》的结构和两个正义原则
《正义论》的篇章结构精致明了,它所展示的三个部份以一种相互支持的方式构
成一个统一体。第一编描述理论结构的基础,并在对观念的选择作出规定的前提
下论证正义原则;第二编考察由正义所规定的制度以及正义加给个人的义务和职
责,其目的在于说明正义论比其他理论更符合那些观照现实的反思所确立起来的
信念;第三编进一步联系人类的道德本性来论证正义原则的选择,从而阐明作为
公平的正义的相对稳定性和正当与善的一致性。
在第一编中,罗尔斯首先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论》中
译本第1页,以下引文只注页码)。正义的主题是构成个人行为的环境条件的社
会基本结构或社会主要制度,这就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5页)
正义论的主要观念是在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提出的
,但是,正义论中的契约不是要由此采取一种特定的政治形式,而只是为了得到
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道德原则。罗尔斯把这种按契约论看待正义原则的方式
称之为“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罗
尔斯设计了一种相应于传统的社会契约论自然状态的新谓“原初状态”(org
inal position),其中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先天资质
,也没有人知道他的善的观念和心理倾向;人们还被设想为具有理性地实行所采用的
任何原则的能力以及对他人利益保持冷淡。这样,正义原则是在一种所谓“无知之
幕”(veil of ignorance)背后被选择的,这保证了任何人在
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
罗尔斯认为,一旦正义原则被设想为是从一种平等状态的原初契约中产生,功利
原则就不可能被接受,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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