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国际秩序原理差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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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 第 79 期(民國102 年3月),47-86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東西國際秩序原理的差異 ─「宗藩體系」對「殖民體系」─* ** 張啟雄 摘 要 規範「中華世界帝國」國際體系的國際秩序原理乃《中華世界秩序 原理》,相對地,規範西方國際體系的國際秩序原理則是《國際法》。 近代以前,中國對屬藩實施《中華世界秩序原理》之〈以不治治之論〉 的統治方式,此乃基於民族自治,實行「屬藩政教禁令自主」的地方自 治。西方對殖民地實行的統治方式為《國際法》的〈實效管轄領有論〉。 西力東漸後,《中華世界秩序原理》與《國際法》開始接觸,並發生國 際秩序原理的衝突。其中,中國對屬藩的領土主權歸屬之所以發生紛爭, 即因〈實效管轄領有論〉與〈以不治治之論〉的原理爆發根本衝突所致, 這就是宗藩體系與殖民體系在統治原理上的衝突。清季列強企圖奪取台 灣、琉球、朝鮮、越南、西藏等屬藩、屬土時,提出以《國際法》的「實 效管轄領有論」為利器,先在法理上進行「領其地,理其政,徵其稅」 的「實效管轄」調查,然後在外交實務上展開國際秩序原理的交涉。中 國因施行〈以不治治之論〉的民族自治政策,而提出「屬藩政教禁令自 主」的主張,在外交上爆發激烈的中西國際秩序原理之法理論述的爭辯, 此乃本文之研究焦點與論證的中心議題。 關鍵詞:中華世界秩序原理、《國際法》秩序原理、東西國際秩序原理 的衝突、以不治治之論、實效管轄領有論 * 收稿日期:2012 年 5 月 28 日,通過刊登日期:2012 年 12 月 17 日。 **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 -47- 近代史研究所集刊 第七十九期 序 論 不同的國際體系各有其不同的文化價值,基於不同的文化價值而形成各自 不同的國際秩序原理,以規範其國際秩序,詮釋其國際體系的國家行為。因此, 將西方的國際秩序原理強加於東方,必造成東方國際體系的文化價值錯亂,導 致國際秩序無所適從。反之,將東方的國際秩序原理強加於西方,也會發生相 同的效果。 根據「中華世界帝國」概念,「中華世界帝國」就是東方的國際體系,規 範這個國際體系的國際秩序原理就是《中華世界秩序原理》。根據《中華世界 秩序原理》的「華夷分治論」,「中華世界帝國」雖然統轄華夷二部份,惟其 對華夷的統治方式則截然不同。華為帝國直轄領土,劃歸郡縣統治,夷為帝國 周邊領地,實行民族自治。在國際秩序原理上,對「華」實行「實效管轄領有 論」,對「夷」則普施「以不治治之論」。嚴格來說,清朝對「夷狄」的統治, 又分親疏。蒙藏與皇室較親,設庫倫大臣、西寧大臣、駐藏大臣,劃歸理藩院 管轄;韓、琉、越等與皇室較疏,文化略同漢地,劃歸禮部管轄。親者法治, 疏者禮治;愈親愈治,愈疏愈不治;半親半疏者,則行「不完全實效管轄」= 「不完全以不治治之」之治道。 近代以降,歐美列強先恃其工業革命後的強大武力屢敗中國,再挾《國際 法》以為利器,利用條約體制痛宰清朝,從此西方國際秩序原理逐漸取代《中 華世界秩序原理》,成為規範中國對外交涉的國際秩序原理。根據《國際法》 的「實效管轄領有論」,一般而言,對外主張領土主權的歸屬必須合乎「領其 地、設其官、徵其稅」的原則。清朝因而提出針鋒相對的主張,發揮屢敗屢戰 的精神。根據李鴻章的主張,認為「所屬邦土,土字指中國各直省,此是內地 為內屬,徵錢糧、管政事;邦字指高麗屬國,此是外藩為外屬,錢糧政事向歸 本國經理」。這就是根據「華夷分治論」下的「以不治治之」理論,與西方「實 效管轄領有論」的《國際法》法理,完全不能相容。故東西國際秩序原理之衝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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