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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 法 》 主讲:胡元聪 (博士、副教授、硕导) ●联系方式:hyc8277@ // ●法律博客: 法之缘—胡元聪 /blog/hyc8177 主讲内容: 一、税法基础理论 二、流转税法律制度 三、所得税法律制度 四、财产税法律制度 五、行为税法律制度 六、资源税法律制度 七、税收程序法律制度 学习网站: 税法:北京大学 中国财税法网 第一章 税法的概念和基本结构 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税收的概念和一般特征 (一)税收的起源 内因:居民独立财产的出现 ——“所有权必须发生转移” 外因:国家的存在及其需要 以及社会公共的需要——“赋 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 (马克思) (二)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预定标准,强制、无偿地征收实物和货币而形成的的特定的分配方式或分配关系。 (1)表明了税收的两重目的,即其直接目的是“形成国家财政收入”,而其根本目的则是“使国家得以具备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实现国家的各种职能。 (2)指明了税收的政治前提和法律依据。 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和宪法、法律法规。 (3)指明了税收的主体。税收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4)指出了税收的形式特征。即税收形式上的“三性”:国家强制性、无偿征收性和标准固定性。 (三)税收的基本特征1.税收的强制性: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依据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对征纳双方的税收行为加以约束的特性。(征纳主体,双方强制 ) 李真:1998年任河北省国税务局党组书记。 2000年3月1日被“双规”,(38岁) 2001年4月被依法逮捕。 2002年8月30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非法收受 和索取他人财物共折合人民币814万余元,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贪 污罪判处李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3年11月13日被执行死刑。 2.税收的无偿性:相对于每一个具体的纳税人而言的。相对于纳税人整体来讲,国家所征税收是纳税人获得国家公共产品所支付的代价。(个人无偿,整体有偿) (3)标准固定性。相对于某一时期而言的,并非永远固定不变,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通过合法程序适当调整课税对象或税率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但这种变更只能由国家依立法权进行。(相对固定,与时俱进) 二、税和费、税和摊派、税和罚没等的关系 (一)税与费的区别(征收主体、性质、使用原则) 费是指国家机关向有关当事人提供某种特定劳务或服务,按规定收取的一种费用。税与费的区别主要有以下3点: 1.征收主体不同。税通常由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收取;费通常由其他税务机关和事业单位收取。 2.性质不同。国家收费遵循有偿原则,而国家收税遵循无偿原则。有偿收取的是费,无偿课征的是税。这是两者在性质上的根本区别。 3.使用原则不同。税款一般是由国家通过预算统一支出,用于社会公共需要,除极少数情况外,一般不实行专款专用;而收费多用于满足收费单位本身业务支出的需要,专款专用。因此,把某些税称为费或把某些费看作税,都是不科学的。 二、税和费、税和摊派、税和罚没的关系 (二)税和摊派的区别(法律依据、固定性) 摊派是地方有关部门在没有国家制度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采用分摊派定的方法向单位和个人取得收入的一种手段。目的是为满足某些特定的、临时性的地方需要。 摊派在我国有悠久历史,例如封建王朝对田赋的“加征”、“加派”、“借征”等都属于摊派,它是剥削阶级对劳动人民在法律规定之外进行的额外剥削。摊派和税收存在严格的区别: 1.强制性方面,税收的强制性是以法律作为依据的,而摊派是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以行政权力或暴力工具作为依据的。 2.税收具有固定性,而摊派一般不具备。 3.无偿性方面,税收和摊派都是不再偿还的。社会主义社会不能动用摊派去取得财政收入,增加人民的额外负担。 二、税和费、税和摊派、税和罚没的关系 (三)税和罚没的区别(固定性区别;强制性、无偿性相同) 罚款和没收同样可以取得财政收入,也是国家的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区别在于: 1.罚没缺乏税收固定性的特征。这是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由于罚没是对当事人的一次性处分,不存在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对象上的固定性。因此,它不能作为财政收入的经常性手段和主要手段,只能作为行政管理和财政管理的辅助手段。 共同点; 2. 罚没比税收具有更明显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因此在特定的条件下,它可以发挥其独特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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