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概论.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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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理;目 录;;;【评审标准】;【通用规范】 5.7.2 化学品分类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所有中间产品进 行分类,并将分类结果汇入危险化学品档案。;【通用规范】 5.7.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7.3.1 生产企业的产品属危险化学品时,应按GB 16483 和GB 15258编制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提供 给用户。 ;【通用规范】 5.7.3.2 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 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 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通用规范】 5.7.4 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生产企业应设立24h应急咨询服务固定电话,有专业 人员值班并负责相关应急咨询。没有条件设立应急咨询服 务电话的,应委托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机构作为应急咨询 服务代理。 ;【通用规范】 5.7.5 危险化学品登记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 ;【通用规范】 5.7.6 危害告知 企业应以适当、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 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活性 危害、禁配物等,以及采取的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 ;【通用规范】 5.6.3.8 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数量和安全距离,实行隔离、隔开、分离储存,禁止将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品混合储存;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应当进行核查登记,并定期检查。 ;【评审标准】 9.7储存和运输 1.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数量和安全距离,实行隔离、隔开、分离储存,禁止将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品混合储存; 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符合安全、消防要求,设置明显安全标志、通讯和报警装置,并由专人管理; 3.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应当进行核查登记,并定期检查; 4.选用合适的液位测量仪表,实现储罐物料液位动态监控; 5.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应定期巡线。 ;【通用规范】 5.6.3.9 企业的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单独存放, 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企业应将储存剧毒化学品 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通用规范】 5.6.3.10 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 管理制度,规范运输、装卸人员行为。 ; 【评审标准】 4.采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 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处置方案报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  《170号公约》的宗旨是要求政府主管当局、雇主组织、工人组织,共同协商努力,采取措施,保护员工免受化学品危害的影响,保护公众和环境。 《170号公约》强调三方合作的机制  ⒈政府主管当局的责任。  ⒉雇主的责任。  ⒊工人的义务和权利。; 自1998年以来,欧盟一直酝酿整合现有的关于化学品的管理规定,以建立更为严格的管理体系。2002年,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草案,提议欧盟对约3万种化学品采用新的登记、评估和许可制度。2003年5月17日,欧盟委员会在该白皮书的基础上,完成了《关于化学品的登记、评估和许可办法(REACH)》(讨论稿),2006年12月18日欧盟理事会在布鲁塞尔正式签署通过,2007年6月1日生效实施。; REACH规定(三个核心监控体系): 1、化学品注册:对“现有物质”和“新物质”,只要其产量或一次进口量超过1吨,生产商或进口商均需向REACH中央数据库提交基本信息。生产商或进口商在生产或进口有关化学品时,须向政府主管部门呈报有关该化学物质毒理学特性、预计产量、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标签,以及管理措施等。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注册,颁发注册号,并对已注册物质中需给予特别关注的事项和特性实施抽样查验。; 2、评估:对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00吨的化学品,生产商或进口商需向主管部门提交化学品全部信息,并提出试验计划。主管部门在评估企业提交的信息和试验计划后,决定采用适宜的试验流程。对于具有基因诱变性或高毒等危险特性的化学品,即使其生产量或进口量低于100吨,主管部门也应对此类物质进行评估,并要求企业进行额外检测。; 3、许可:对具有一定危险性并引起极大关注的物质,如CMR(致癌、诱导基因突变或对生殖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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