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跟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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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跟说明

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全技术规范 第三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 产 第三节 经 营 第四节 使 用 第四章 强制性检验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防爆电器以及其他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险性和潜在危害性的设备、设施。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适用本法。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三条 (管理原则)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监管体制)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管理。 第五条 (监管制度)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强制性检验制度。 第六条 (行业协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单位和机构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 第七条 (国家支持)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违法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安全技术规范 第九条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的基本要求和实施措施。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必须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第十条 (安全技术规范制订)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制订应当科学合理,符合特种设备安全要求,并听取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实施后应当定期评估,及时修订。 第十一条 (规范与标准的关系)特种设备相关技术标准、管理制度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 (新材料、技术、工艺应用)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时,应当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委托的组织或者机构进行技术评审,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能够投入生产、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适时纳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安全技术委员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设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审议,并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三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主体责任)特种设备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按照要求配备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 (资格考核)国家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检测人员、特殊岗位的作业人员和专业服务机构相关人员实行资格考核制度。依法取得资格的人员方可上岗作业,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六条 (检验、检测)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强制性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如实申报并接受强制性检验。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服务)特种设备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可以将自行检测、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委托给有关专业服务机构实施。 有关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确定的范围内接受委托,提供服务,对服务内容承担责任。 专业服务机构中从事检测、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取得资格,并不得同时在二个以上专业服务机构中执业。 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专业服务,适用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有关强制性检验机构及其人员的规定。 第二节 生 产 第十八条 (生产许可)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者应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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