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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学刊》论环境法兴起的法学意义三个隐喻
《江海学刊》,2009年第5期
环境法兴起及其法学意义:三个隐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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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环境法的出现被称为“法学革命”。环境法的兴起对当代法学具有具有多重意义:以“流浪者”为隐喻,分析传统法学理论对环境法发展构成的障碍,借以探讨“环境法革命”一说发端的理论根源;以“革命者”为隐喻,试图论证“环境法革命”应当具有三重内涵,并即环境法的兴起在法学的世界图景、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三个层面对传统法学做出“革命性”突破和改变;以“守望者”为隐喻,表明环境法在当代法学研究整体发生后现代转向的背景下具有的价值和意义,要以“环境法革命”理论为突破口,实现传统法学的“后现代转向”,实现环境法学自身的范式建构和调整。
关键词: 环境法 环境法革命 法学范式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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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兴起被当作当代法学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事件。尽管产生时间晚,但环境法兴起引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有关“环境法革命”理论观点的提出,对传统法学理论体系和价值观念形成强烈的影响和冲击,有关环境法学与与传统法学之间的紧张与对峙、冲突与沟通、连续与断裂的研究,一时成为热点。
那么,如何解读环境法兴起对当代法学的意义?——对此,本文提出三个隐喻,用来阐释新兴环境法在当代法学体系中扮演的“角色”:(1)以“流浪者”为隐喻,探讨传统法学与新兴环境法学之间的紧张、冲突和对峙,以此试图回答“环境法革命”一说发端的理论根源;(2)以“革命者”为隐喻,论证“环境法革命”应当具有三重内涵,并以次解读环境法学对传统法学做出的“革命性”突破和改变;(3)以“守望者”为隐喻,阐释环境法兴起对当代法学理论变革和发展具有的价值和意义:新的法学范式已在途中;要以“环境法革命”理论为突破口,实现传统法学的“后现代转向”,实现环境法学自身的范式建构和调整。
一、作为“流浪者”出场:环境法兴起之初的处境
(一)环境法之为“流浪者”
美国学者B?G?常对“流浪者”一词有个解释:“流浪者四海为家而永不在家,对他而言,无家存在。没有任何地方可以称其为家。”R?法尔克对“流浪者”的注释是:“所谓流浪者,是指为了寻找美好的、神圣的家园,坚持探索,永不满足的人。” 转引自王治河:《后现代哲学思潮研究(修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结合二者,这里的“流浪者”隐喻试图说明环境法兴起之初面临的这样一种生存境遇:渴望归属,但生来无家可归——在传统法学帝国的疆域,环境法自产生之初就被传统法学范畴所拒斥,被传统法学价值理念所放逐,身居
转引自王治河:《后现代哲学思潮研究(修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环境法迄今尚属性不清、地位不明,这是环境法身处“流浪者”处境的最好说明。凡新型法律规范产生,须借助传统法学范畴来明确其属性、描述其特征以使其纳入既有法学范式,环境法自不例外;而按通常思路,这一工作的具体内容就是明确环境法之公法、私法属性并确定其在传统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但在这一问题上,无论是公法、私法理论还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都无法使环境法地位得到合理解释。
首先,从公法、私法划分理论来看,尽管用公法、私法概念界分法律部门性质并非公法、私法理论的主要价值,也非这一理论的目的和初衷,但它却是目前法学研究中一个重要的学术传统。但以这种研究方法解读环境法,目前至少有三种观点:(1)环境法是公法 参见[日]原田尚彦:《环境法》,于敏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2)环境法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 如德国学者J·福格尔等提出,“环境法这个术语是指根据环境保护纲要的精神制定的关于环境污染、预防、环境保护和消除公害等方面的法律条文。在这一类的法律中,有公法,也有私法”,参见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第92页。;(3)环境法是社会法。可见,借助公法、私法概念,无法给予环境法确切定位。原因在于:有关公法、私法划分问题本身就众说纷纭,悬而未决 参见[日]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第7页;[
参见[日]原田尚彦:《环境法》,于敏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如德国学者J·福格尔等提出,“环境法这个术语是指根据环境保护纲要的精神制定的关于环境污染、预防、环境保护和消除公害等方面的法律条文。在这一类的法律中,有公法,也有私法”,参见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第92页。
参见[日]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第7页;[日]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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