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宗灵法理学-第三版考研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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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宗灵法理学-第三版考研笔记

法理学笔记——沈宗灵 第二版 第一编 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章 导 论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为其研究对象。 这里讲的法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法学的研究对象不限于对一般法律规定的理解,还要研究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发展,作用,实施,监督,等方面的概念,原理知识。总之,不仅指纸面上的法,而且指现实生活中的法。 2.西方法学家对法的具体研究对象的理解: ⑴自然法学、哲理法学派,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价值或最高目的(即正义的或理想的法); ⑵分析法学主张法是国家权力的产物,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形式(即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逻辑结构和概念分析等); ⑶社会学法学主张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事实(即法的社会功能、法的效果以及法和社会生活的关系等)。 以上三种理解都是片面的,作为科学的法学,以上三方面都应研究,法学既要研究法 的内容和形式,包括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逻辑结构和概念分析等,又要研究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如法与社会,经济,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等因素的相互关系。 二 法学体系 1.[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第三节 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法学的产生和特征 1法学产生的前提:a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b社会上已出现一个职业法学家的集团;c法律已经成为人们自由研究的对象,这是法学发展的政治条件。 2.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从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广义的立法)。 3.法学的特征(实践性和阶级性): ⑴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是人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的,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又转过来为实践服务,因而它是合乎科学的,即实事求是的。 ⑵作为阶级社会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法学又具有阶级性的特征。它的内容、性质和任务,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其阶级性是指法学代表不同阶级的意识形态,为不同阶级利益服务。在阶级社会中,作为一个整体来说的法学是有阶级性的,超阶级的法学是没有的。 (3)法学的发展具有时代性,不同时期的法学都具有当时的时代特征,每一个时代的法学家的活动与思想都是时代的产物,带有时代的烙印。 第四节 法学在当代中国的发展 1、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促成了中国的第一次法律革命,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中国的创立。 2、从1945年到1956年,我国进入了较大规模的法律创制阶段。 3、1957年以后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我国法学的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法律和法学出现了停滞。这个时期,马克思主义成为法学教育和研究的指导思想,法律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低直至被取消。 4、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拨乱反正,开启了中国法制建设的新篇章。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是中国历史上法律和法学发展最好的时期。在这三十年中,中国社会开始了依法治国的法治之路。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首先提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继而又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知道最后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5、当代中国社会为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现代中国社会,一方面是有一大批学者进行法学研究,另一方面,他们的研究成果能够在学术刊物上得以发表。 第五节 法学研究的方法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与法学自身方法论 1、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普遍指导意义 2、法学自身的方法论 3、社会调查;历史调查;分析和比较法律;词义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 第二章 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本质和现象、内容和形式 (一)法的本质和现象 ⑴ 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是一种强制性规则,它规定了权利、义务和权力,这些都属于法的现象,体现了法的外部联系,依靠感官就能感觉出来; ⑵阶级社会的法代表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和人物的意志,而这种意志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等,这些才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体现了法的内部联系,较深刻稳定,只有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二)法的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 ⑴ 法的本质属性即直接体现法的本质的属性(如法的阶级性、人民性等); ⑵ 法的非本质的属性,即直接体现法的现象的属性(如国家强制性、规范性等)。 (三)法的内容和形式 (1)内容和形式之分,仅在一定范围和一定关系上才是确定的.因此,法的内容和形式,由于范围和关系的不同,具有不同的含义. (2)事物的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影响内容.适合内容的形式促进内容的发展,反之,不适合内容的形式阻碍内容的发展.形式随内容的发展而发展.相同内容由于不同条件往往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同一形式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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