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烟草专卖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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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烟草专卖局

PAGE PAGE 12 邯郸市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维护卷烟零售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邯郸市区及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便民、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交通状况、人口数量等因素制定。 第二章 规定 第五条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办理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应当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不应为住所或住所的一部分,应为非住宅性质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包括仓库和堆放货物的场所,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三)符合本规划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街道布局规划: (一)市区、外环(含外环)以内 1.邯郸市市区外环(含外环)以内路段的街道,零售点单侧左右两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 2.500米以内的街道零售点总数量不超过10户,1000米以内的街道零售点总数量不超过18户。 (二)县(市、区) 1.县(市、区)街道,零售点单侧左右两点的间距不少于20米; 2.500米以内的街道零售点总数量不超过10户,1000米以内的街道零售点总数量不超过15户。 (三)乡镇 1.乡镇街道,零售点单侧左右两点的间距不少于20米; 2.500米以内的街道零售点总数量不超过10户,1000米以内的街道零售点总数量不超过13户。 (四)城中村、城乡结合部 城中村或城乡结合部街道的零售点总数量,100米内不超过3户。 街道测量是从路口便道线算起,路口包括十字路口、丁字路口或自然路口。 第八条 社区、村庄区域布局规划: (一)社区内可设零售点总数控制在入住总户数的4‰。 (二)行政村(自然村)可设置1个以上零售点,零售点总数一般不超过该村常住人口数的4‰;在乡镇、村内设有大型企业的,企业周边可以根据企业员工数增加卷烟零售点(参照行政村布局标准)。 第九条 特殊区域布局规划: (一)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大厅和相关配套的服务区(包括站前广场、出站大厅)设置的零售点各不超过10个。 (二)高速服务区、机场每个航站楼设置的零售点各不超过2个。 (三)国道、省道和乡镇公路两侧(城区、集镇段除外),按所在行政村的布局标准设置零售点。 (四)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集贸市场、农贸市场设置零售点的,规模在50个摊位以下的,零售点不超过2个,每增加30个摊位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15个。 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朝向市场外经营或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按照街道布局标准办理。摊位不能为敞开式的临时摊位。 (五)旅游景区(指能够满足游客观光、消遣娱乐的旅游需求,有明确边界和统一封闭式管理的区域)不超过2个零售点。 (六)军队驻地、看守所、拘留所、监狱、戒毒所等特殊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须有相关负责人批准并接受当地烟草专卖局管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当放宽零售点布局的限制: (一)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所在地半径100米范围内可酌情增设零售点。 (二)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综合性商场、超市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以及大型连锁经营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实际营业面积在3000平米以上的,酌情增设1-2个零售点。 (三)有正常经营能力的残疾人、低保户、军烈属、复退军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提供真实有效证件后,经审查情况属实,每人限办一证且必须由本人经营。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生产、经营、存储化工、化肥、农药、油漆、汽油、液化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物品的场所内及其他需要重点防火的区域(政府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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