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总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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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总署

PAGE PAGE 3 海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修订讨论稿)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六章 固定资产标准、分类、计价原则及日常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海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海关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海关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海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海关行政单位(含缉私警察)、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经济实体(以下统称海关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海关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各级海关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经济实体占有或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海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资产清查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海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与海关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中央财政、海关总署监管,财务装备部门统一归口管理、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分工负责、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海关总署财务装备司是海关系统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海关财务装备部门是本单位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统一归口调拨有关资产,并对资产配置、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等事项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核或审批; (三)负责本单位规定限额内的资产处置及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或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增减变动的核算,编制、汇总海关单位固定资产报表并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调拨、内部转移等情况,通过海关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控。 (五)负责组织国有资产的清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系统、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七条 海关总署各有关司局和各直属海关相关部门是设备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制订设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设备选型、开发和维护; (三)提出设备购置和分配计划; (四)负责设备验收入库、领用发放、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对本单位资产处置提出审核意见; (六)开展实物清查,并与财务装备部门定期核对。 第八条 各级海关单位资产使用部门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实行使用保管责任制;配合财务装备部门和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办理资产领退、实物清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海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贯彻实施;负责本单位资产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并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单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海关事业单位所办经济实体,实行海关财务装备部门统一管理、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经济实体单独建账核算、编制报表,并统一纳入海关资产报表体系的资产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各海关单位要在财务装备部门内部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从事资产管理工作。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海关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绩效考核。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各海关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应当遵循勤俭节约,科学合理、从严控制的原则。对房屋、土地、车辆及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土地管理及有关配备标准进行配备,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各海关单位资产设备管理职能部门会同财务经费管理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提交相关材料报财务装备部门; (二)各海关单位财务装备部门根据资产状况对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报总署财务装备司; (三)总署财务装备司对拟购置资产进行复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其中由总署制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配置由总署进行审批。 (四)经审批同意后,各海关单位应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作为部门预算审批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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