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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审批是否属于工商企业登记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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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消防审批”是否属于
工商部门企业登记前置
(姜瑚 作者单位:吉林省辽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
由于工商部门的各级登记窗口在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年度检验时,经常遇到是否需要将“消防审批”定为前置条件的问题。目前,各级登记窗口对消防问题的把握上都是一头雾水、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现就“消防审批”是否属于工商企业登记前置的问题进行研究。
一、目前企业登记的情况
近年来,由于全国的各类火灾频发,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消防工作,省市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也将消防工作列为工作重点,而各级(包括企业和个体户)登记窗口处在前沿,“消防审批”在设立登记环节上尤为突出。
工商各级(包括企业和个体户)登记窗口在实际工作中,在涉及设立、变更和年检时,大多窗口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消防安全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登记或者年度检验。但是企业办理消防手续的时间较长,而且不易办理,企业感到十分为难。而在什么情况下,才办理“消防审批”?消防部门与工商部门在政策上把握有时不一致。
如果不能准确把握消防审批条件,就给工商登记工作造成很大的麻烦,还给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增加了的难度,而且还造成企业人员对工商部门的误解,认为工商窗口人员在有意刁难他们。
因此,能否明确“消防审批”是否属于办理工商登记前置的问题,对企业登记工作十分重要。
二、现行消防、工商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1.2009年5月1日实施的《消防法》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七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2. 2004年6月18日修正的《吉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歌舞厅、影剧院、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游艺厅、洗浴场所、网吧、宾馆、饭店、体育馆、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安全检查合格,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3.1994年12月25日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四条:“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4.2009年5月1日施行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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