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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操作规范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操作规范 一、事项名称及属性 (一)事项名称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二)属性 1.权力属性:其他行政权力; 2.事项属性:属于“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的第二子项。 二、实施主体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备案,由申请人《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件载明的住所(或称注册地址)所在地的市级或者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实施依据 (一)实施依据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取得备案号。 (二)参照依据 随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以下简称ICP许可)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以下简称ICP备案)新办、变更、注销等信息变化的备案,参照如下法规规章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2009年第291号,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电信条例》);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2011年修订,以下简称《互联网办法》);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规定,取消原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事前备案事项;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实行“先照后证”; 5.《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09年第5号,以下简称《电信许可办法》); 6.《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2005年第33号,以下简称《互联网备案办法》)。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自建网站方式,在互联网开展食品交易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五、实施条件 根据《办法》第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并参照《电信条例》、《互联网办法》、《电信许可办法》和《互联网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备案,应符合如下条件: 1.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主体资格证件; 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合法凭证; 3.取得如下之一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 (1)通信管理机构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ICP许可证); (2)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国ICP许可证),且其载明的注册住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3)广西通信管理机构核发的备案编号(简称桂ICP备案号)。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 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并参照《电信条例》、《互联网办法》、《电信许可办法》和《互联网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如下材料(网上提交的,请尽量采用原件彩色扫描或原件拍照上传,单独上传的电子版文件所占内存宜不大于5M;涉及提供原件的,均为核原件留复印件,请在复印件空白处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 1.《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登记表》(附件1);填写范本见附件2; 2.《营业执照(副本)》等主体资格证件;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 4.根据实际,提供如下现行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证件: (1)《食品生产许可证》(包括:仍在有效期内属于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称:QS证或XK证>,以及保健食品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2)《食品经营许可证》(包括:仍在有效期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 (3)其他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合法凭证。 5.如下之一的ICP许可证或ICP备案号: (1)ICP许可证; (2)国ICP许可证(其载明的注册住所,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 (3)桂ICP备案号(可通过工信部系统进行公开查询)。 6.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2)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件。 提交纸质材料时,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附上材料清单,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提交。 (二)网上提交申请方式 ??建议申请人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以便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能快速协同办理。 ???(平台网址: HYPERLINK /gxfda_supervise/login/entpLogin.action /gxfda_supervise/login/entpLogin.action)。 七、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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