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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业务与海商法》课程标准(修改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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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海运业务与海商法》课程标准
专业代码: 课程分类号:4.1.3
适用专业:航海技术专业
一、课程概述
1.课程性质
《远洋业务与海商法》是航海技术专业的一门专业性、技术性和法律性紧密结合的重要专业课程,是建立在航海技术专业各门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之上的一门跨学科综合应用型课程,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应用能力的专业课程之一,同时也是以后参加职务晋升时《船长业务》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欧美国家,远洋运输业务与海商法的教学和研究已有数百年的历史,我国开设远洋运输业务与海商法课程的历史较晚,仅有40多年的历史。我院自两校合并以来,在航海技术专业中一直开设了《远洋业务与海商法》课程,本课程所涉及的知识和能力是他们毕业后从事职业生涯中不可或缺的主线和支撑,课程内容为整个船舶运输过程中保证船舶安全和货物运输质量,合理使用船舶、提高营运效益所必需。学生通过课程的系统学习,可获得全面的航运业务知识,掌握海商法的基本概念及内容,以及国际国内航运法规及惯例,适应当前航海货物运输技术发展要求。
2.课程设计思路
本课程的学习情境根据高职高专学生的认知规律和目前国内、外航运市场对于高级船员及业务人员的用人需求和适任要求,贯彻“以职业素质为基础,以适岗能力为本位”的教育教学指导思想,将课程教学内容分解为远洋业务基础模块、国际航运合同业务模块、海商法模块三个相关的知识模块,三者侧重不同,而其内容密切相关,涉及航运管理、航海技术、航运法律等多方面的知识。
本课程的重点内容有:
远洋业务和海商法的基本理论,班轮运输及其法律制度,提单及其相关国际公约, 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船舶碰撞及其相关国际公约,船舶碰撞责任划分与损害赔偿,海难救助及其相关国际公约,海难救助合同,共同海损成立要件和表现形式,油污损害赔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
课程的难点部分有:
提单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条款,定期租船合同条款,,船舶碰撞责任划分与损害赔偿,海难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不仅需要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而且涉及国际私法、国际航运公约、国际航运惯例以及国际的航运实践知识,涉及面广、较为复杂,学生不容易掌握。
授课教师应采用多种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对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国际私法、国际航运公约和国际航运惯例通过形象教学方法仔细分析,并以教师自身或前人的航运实践经验,配合典型的航运案例分析,深入浅出地解说,以及航运案例讨论的形式加以巩固理解。
二、课程培养目标
本课程是航海技术专业的一门限定选修课,航海技术专业以培养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航海类人才及国内新型航运人才为目标。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国际航运业持续快速发展,对航海专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越来越高。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STCW78/95公约的要求,学生应掌握国际航运的基本知识,远洋运输的经营模式,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的主要业务,提单和主要运输单证的业务,承运人和货方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问题,以及海事法律与业务知识。本课程开设有力地支撑航海技术专业的人才培养总目标,充分体现航海技术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求。
本课程的培养目标:使学生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在现有课程学时数内,熟悉掌握远洋业务和海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熟悉有关的国际立法和国际航运惯例;掌握有关远洋货物运输业务、班轮运输和提单业务、租船运输及其合同等的相关法律规定;熟悉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的法律制度;以及掌握有关船舶担保物权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具体有:
●具有对远洋运输和海商法基本认识的能力
●能够运用价格条件条款处理货运实务各关系方关系的能力
●能够在货运实务中正确运用货运单证
●具有合理节约港口使费的能力
●掌握船舶的营运方式和特点
●具有利用单证规则处理班轮运输实务的能力
●初步具有处理海上货物多式联运实务的能力
●初步具有处理租船运输实务的能力
●初步具有处理海上拖航实务的能力
●初步具有处理船舶碰撞实务的能力
●初步具有处理海上救助实务的能力
●初步具有处理共同海损的能力
●初步具有处理油污损害赔偿的能力
●初步具有处理海上船舶保险和海上船舶保险合同的能力
●具有处理海事争议的能力
●具有理解和运用我国《海商法》的能力
三、与前后课程的联系
1.与前修课程的联系
本课程的前修课程主要有《船舶原理》、《船舶结构与设备》、《船船避碰》和《船舶货运》等专业课程。《船舶原理》为本课程的专业基础课,其中着重讲授有关船舶性能的基本原理;《船舶结构与设备》中从整体上讲授船舶结构和船舶设备;而《船舶货运》中则主要讲授这些原理的实际使用方法。通过前修课程学习,使学生具有远洋船舶的结构、原理等基础知识,具备正确避让船船、安全进行货物积载的操作能力。
2.与后续课程的联系
本课程的后续课程主要是毕业航行实习及《船长业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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