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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政法律规规章汇编
道路运政法律法规规章汇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在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本汇编列入的法律法规规章文本仅供参考,如发现本汇编中存在文本错误,请及时告知。
滨州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
2017年6月
目 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1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11
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34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47
5.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63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72
7.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83
8.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91
9.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99
10.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108
1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118
1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126
13.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133
1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143
1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154
16.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164
17.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169
18.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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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 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运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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