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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150701)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保障道路运输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车辆维修、综合性能检测业务的,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负责对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的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号牌;
(二)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车型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
本款规定只适用于以汽油、柴油为单一燃料的道路运输车辆;
(三)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四)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五)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其中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以及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技术等级应达到一级。其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的要求;
(六)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符合《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的要求;
(七)危货运输车应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的要求。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车辆准入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挂车应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安全运行条件及技术标准,在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查验车辆有效行驶证件。
第十条 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章 车辆管理、使用与维修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道路运输企业应有相应的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对车辆实施有效管理。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加强车辆维护与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根据《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范》,结合车辆技术状况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建立车辆(包括挂车)维护制度。
(一)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根据车辆类别、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结合国家有关标准、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参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压缩天然气营运车辆维护技术规范》(GB/T 27876)、《液化石油气汽车维护、检测技术规范》(JT/T 511)等相关标准、车辆维修手册及车辆运用状况确定。
从事二级维护作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可自行实施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遵循视情修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进行修理。车辆修理应按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进行。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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