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电力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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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电力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 PAGE 2 页 共 NUMPAGES 2727 页 国华电力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设备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国华电力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依照本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予以公布、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分(子)公司,也适用于其所属承包商。 第二章 消防组织机构 第一节 消防组织 第五条 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公司总经理是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厂长)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各级、各岗位的负责人是该级、该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公司生产负责人(生产副总经理)为公司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公司总经理负责,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各分(子)公司生产(基建)副总经理(副厂长),为本单位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责任负责,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各分(子)公司后勤负责人(副书记或副总经理),为本单位非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非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责任负责,负责配合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公司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委会),统一领导和协调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消委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委员若干。 1.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 2.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 3.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担任副主任。 4.消委会委员由公司各部门正职和消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推荐人员共同组成。 第九条 消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健环监察部,是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1.办公室设主任一人,由安健环监察部经理担任。 2.办公室成员若干,由生产、基建、消防、事故调查等人员组成。 3. 办公室设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人。 第十条 各分(子)公司应设立消委会或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1.各分(子)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组长)。 2.各分(子)公司生产(基建)副总经理(副厂长)、后勤负责人(副书记或副总经理)为常务副主任(组长)。各分(子)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担任副主任(组长)。 3.消委会委员由各单位部门正职和主任(组长)、副主任(组长)推荐产生。 4.消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安全技术部),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安健环部是消防安全监督部门。 5.办公室设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人。 6.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归口管理部门是生产技术部(安全技术部)。 7.各分(子)公司所属各部门设消防安全责任人、所属多经公司设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并设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人。 8.班组设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人。 第二节 义务消防队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均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长、副队长由各级消委会或领导小组任命。 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建设标准 1.一般防火部门,义务消防队员按照不少于员工总数10%的比例标准建设义务消防队。 2.防火重点部门,义务消防队员按照不少于员工总数70%的比例标准建设义务消防队。 3.运行人员、库房人员全部是义务消防员。 4.义务消防队员应定期接受消防培训,义务消防队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 5.义务消防员消防活动每季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 义务消防队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义务消防队的指定成员。 第三节 专职消防队 第十四条 装机总容量400MW及以上大型发电厂应当建立单位消防站,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第十五条 消防站建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的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验收。 第十六条 新建发电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设置,应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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