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渔业权制度乐家华-渔业发展战略研究中心网站-上海海洋大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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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渔业权制度乐家华-渔业发展战略研究中心网站-上海海洋大学

日本的渔业权制度 乐家华 (中国渔业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上海海洋大学 201306 ) 一、日本渔业法的历史沿革及其体系 (一)日本渔业法的历史沿革 日本早在镰仓时代 13 年~1602 年)己明确渔场领地,认为海岸线是陆地的自然延伸, 被视为封建领地的一部分,渔场领地由藩主 (封建部落首领)按地理环境,将生产区域划分 成大小不同等分的作业渔场,分配给封建地主 自然村落村长)控制的渔村,封建地主须每 年向藩主交纳一定的租税 贡品)。江户时代 1603 年~1868 年)以后,随着各种渔具渔法 的发展和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完整,渔业生产和渔场利用发生了很大变化,形成了一村专用渔 场、个别独占渔场和沿岸渔场。 1901 年(明治34 年)日本制定了《渔业法》 俗称旧渔业法),1910 年(明治43 年) 对渔业法进行了部分修改,作为渔业政策实施的依据。旧《渔业法》沿用江户时代惯行渔业 的基准,即所谓“海岸线渔业归属于当地渔民、沿海渔场归属于组合加入成员”的传统习惯 认知制度,在日本明确渔业权的概念,把传统的一村专用渔场改为专用渔业权,个别独占渔 场改分为定置渔业权、区划渔业权和特别渔业权,使渔业权形成了定置渔业权、区划渔业权 和专用渔业权 (地先专用渔业权和惯行专用渔业权)和特别渔业权四大类,法理上允许渔业 权继承、出 、让渡并共同使用。同时规定渔业组合管理排他性的海域生产和利用,授权给 予地先专用渔业权许可证书,其他渔业 (沿海、近海渔业)则为大臣许 渔业和自由渔业。 大臣按申请顺序优先的办法发放许 证书,许 证书的有效期限为20 年,有效期满后经再 申请 无任何附加条件)即 延续的半永久化渔业权制度。值得指出的是渔业权渔业中的专 用渔业权和区划渔业权 区划渔业权中如海苔、牡蛎、真珠、藻类等养殖),名义上虽由渔 业协同组合授权管理,但事实上大多数渔村,所在地域多为典型的半封建制渔村社会构造, 其经济命脉基本上是由地主阶层所支配。 第2次大战后 1945 年),联合国占领军 简称 GHQ )作为推行渔村民主化政策的一 个重要环节,着手渔业制度的改革,按照三条基本原则 即共同的组织化渔业经营、渔业权 实行无偿分配和尊重渔民的权利及人权),对旧《渔业法》进行全面的修改。该法修改的重 点是对沿岸渔场进行全面的整顿,废止旧《渔业法》中的专用渔业权和特别渔业权渔业,并 要求旧渔业权渔业中相关的权利在2 年内自行失效,以发放渔业权证券的形式,对旧渔业权 关系者实行总额达 178 亿日元 当时外汇兑换汇率1 美元=360 日元)的补偿,使江户时代 以来渔业权渔业中的习惯权利关系全部得到补偿,是一部划时代的民主法律。该法的修改历 经4 年,终于在1949 年 昭和24 年)12 月重新制定和颁布了《渔业法》(法律第267 号, 俗称新渔业法)。 新 《渔业法》是一部全面构建日本渔场利用秩序,建立渔村民主化制度的基本法律。其 核心是以渔业权为基本内容,制定渔业生产 (渔场利用)的基本制度,要求渔民以及渔业从 事者在渔业调整机构 渔业调整委员会等)的指导下,充分利用综合水面 重复的、立体的), 发展渔业生产力。新 《渔业法》在渔业权渔业、许 渔业的内容和渔业权授与方法,渔业权 性格和渔业权行使规则、渔业作业方式调整等方面,以法律形式明确渔业管理制度,形成了 以地域渔业协同组合为主体、渔民实行自主管理、组合和行政双重监督的管理模式,在一定 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公正、公平的原则。 1970 年代以来,特别是1994 年联合国海洋法条约的成立,随着世界各沿岸国200 海里 排他性经济水域的划定以及生物资源保护管理义务的明确。2001 年 6 月,针对国际海洋管 理秩序的变化、渔业生产和水产品自给率下降和渔业从业者减少及高龄化等问题,国会重新 对《水产基本法》的基本理念、政策实施及基本方向做了修改。为了实现 《水产基本法》提 出的基本理念,对《渔业法》、《水产资源保护法》、《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及管理法》等相关法 律进行了修改,根据渔业产业的特点,分别于2002 年和2007 年制定了第一次和第二次水产 基本计划。该计划十分注重水产资源的保护和渔业的 持续发展,在水产资源保护制度建设 上,从 捕量 TAC ,Total Allowable Catch )管理制度向捕捞努力量 TAE ,Tatol Allowable Effort )管理制度转变;在渔业 持续发展上,着力渔业经营体的安定和经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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