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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的范围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中国税务教育网
(二)照顾税率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 注意: 1、国税发[1994]第132号文规定,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2、两档照顾性税率不能理解为同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分段计算。 (三)优惠税率 1、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苏国税发[2003]第101号 )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级以上(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苏国税发[2003]第101号 例:某企业2002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其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元,其应纳所得税额是多少?如果该企业第二季度申报所得为55000元,如何确定其应纳所得税额?① 将季度所得换算成年度所得20000×(12÷3)=80000(元)② 以80000元作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其适用税率为,第一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为: 20000×27%=5400(元) ③ 二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55000×(12÷6)=110000(元),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 55000×33%=18150(元) 18150—5400=12750(元) (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税发[1998]182号 ) 省局规定:以下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1、从事饮食服务业、娱乐业、装潢业、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 2、除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行业的纳税人年销售(营业)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市200万元;南京、镇江、扬州、南通、泰州市300万元;苏州、无锡、常州市400万元。以上年销售(营业)收入实绩为准。 3、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当年新设立的(注册)企业。 四、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问题 苏国税发[2004]97号文规定:根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但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计算应纳税款的企业,可按规定适用两档照顾税率。 (三)直接核销法 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坏账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应纳所得。(《税前扣除办法》第45条 ) (四)备抵法 1、计提比例——5‰ 2、计提基数——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 ,但不包括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 国税函[2000]945号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应收帐款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应收票据的金额。(苏国税发[2002]80号) 国税发[2003]第045号文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苏国税发[2003]第147号文规定:坏帐准备的提取范围,包括企业年末应收帐款及其他应收款,不包括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往来帐款。 3、扣除:按年末应收帐款5‰以内差额计提的坏帐准备金,准予扣除。坏帐损失,先冲减准备金,不足部分据实扣除。 (《税前扣除办法》第46条 ) (五)坏账损失的审批——苏国税发[2003]第121号 纳税人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附报下列资料,并说明有关情况: (1)填报《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如实反映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坏账形成的原因及过程;债务人破产、撤销或死亡、失踪的主要原因;受灾及意外事故损失的情况;采取的信用政策、催收情况及申报核销的坏账金额; (2)法院关于债务人(担保人)破产终结裁定书;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裁定后仍不能收回应收账款的终结裁定书;法院关于担保人的担保无效且不承担责任的裁定书;县以上工商局出具的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气象、消防等部门出具的受灾日的气象报告及受灾情况的证明;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公安、保险、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担保人)死亡后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法院宣告债务人(担保人)失踪、死亡的证明; (3)申报及确认债权的证明;由债务人(担保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当地财政、税务等部门人员依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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