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科技大学学生奖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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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科技大学学生奖惩办法

 建國科技大學專科部學生獎懲辦法(專科部)   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專科學校為確保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應訂定學則及獎懲規定,並報教育部備查。」及本校實際狀況訂訂之。 第二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下列之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事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三條 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第四條 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教師因實施輔導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第五條 教師對學生之輔導管教應先採取下列措施: 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轉介輔導教師輔導。 三、參加輔導性社團活動。 四、必要時可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到校共同處理。 五、其他適當措施。 第六條 依前項所為之管教無效時,得採下列九項懲罰措施: 一、申誡。 二、小過。 三、大過。 四、假日輔導。 五、心理輔導。 六、定期察看。 七、定期停學。 八、退學。 九、其它適當措施。 第七條 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第八條 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他危險物品。 二、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三、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四、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其他違禁品。 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嘉獎乙次。 一、禮節週到堪為同學模範者。 二、拾物不昧價值輕微者。 三、照料病患同學有具體事實者。 四、服務公勤熱心努力者。 五、勸勉同學向善,有具體事實成效者。 六、參加區域性(含校內)競賽成績優等者。 七、提供建設性之建議,經學校採納者。 八、擔任編制內班級幹部、社團幹部表現良好者。 九、具有其他優良事實,堪予嘉許者。 第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乙次。 一、參加區域性(含校內)競賽成績前三名或省級以上競賽成績優等者。 二、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三、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之利益者。 四、敬老扶幼,扶助同學有具體之事實表現者。 五、熱心公益,能增進團體利益。 六、服行公勤成績特優,有具體事實者。 七、維護校園安寧、同學安全有具體事實者。 八、參加校外實習、講習、集訓、服務表現優良,光大校譽者。 九、制止、處理或報告有違規事件,經查明屬實者。 十、擔任編制內班級幹部、社團幹部表現優良者。 十一、具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之情事者。 第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乙次及頒發獎狀。 一、協助推行國策,有特殊表現者。 二、對創造發明,有益國家、社會、學校者。 三、洞燭機先,對危害國家、社會、學校之事故,能察覺檢舉或適時制止,致未造成巨大災害者。 四、對所編著或譯述之作品,有益於國家社會者。 五、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對促進學校風氣,爭取團體榮譽有顯著效果者。 六、冒險犯難、捨己為人,堪為他人楷模者。 七、參加省級以上競賽成績前三名者。 八、具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之情事者。 第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者,核予其他獎勵(獎狀、獎牌、獎金或獎品): 一、有特殊學術成就,技能創作等卓越表現,足資表彰者。 二、代表本校參加愛國社教活動、青年活動、社會服務工作有優異表現者。 三、為團體服務,有捨己犧牲之事實證明者。 四、校內競賽已發獎金、禮券者、不再記功敘獎。 第十三條 學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申誡乙次。 一、違反校規,情形輕微者。 二、對師長禮節不週到。 三、言行不檢有失學生儀態者。 四、上課時閱讀課外書籍,不專心聽講或打瞌睡者。 五、不遵守教室規則情節輕微者。 六、不遵守請假規則情節輕微者。 七、對同學有不禮貌之行為者。 八、上課時桌上放置飲料、食品或收聽收音機、隨身聽等者。 九、上課時不按規定位置就座者。 十、服裝儀容不整或未按季節穿著者。 十一、違反寢室或餐廳規則輕微者。 十二、隨地吐痰、拋棄穢物、以及飲料盒罐,食物包裝物等。 十三、假託事故圖免公勤服務情節輕微者。 十四、定期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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