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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安全工程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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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文件
中铁程安〔2007〕244号
关于印发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直)各单位:
现将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安排专人负责,制定相应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实施细则,一并贯彻实施。
国家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是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素质的需要,是稳定和发展专业队伍建设的需要。随着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制度的广泛深入发展,国家将陆续颁布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制度相配套的规定和制度,应引起各单位的充分关注和重视。因此,要求各单位尤其是高危建筑施工企业,要鼓励本单位的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立志要从事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技术人员,积极报名参加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全国统考和取证,认真做好本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人才的储备等工作。
各单位应当对参加全国统考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执业资格证书》,经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申报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并在本单位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参照地方政府和同类企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奖励和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和相对固定的技术津贴,以保证稳定企业安全专职队伍,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请各单位将此项工作落实情况和工作建议,随时告知集团有限公司。
二OO七年六月八日
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与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0号令)、《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第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规章制度,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和执业准则、职业道德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的领导下,集团公司对全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实施统一申报注册,执业活动实施法人企业分级管理。
第五条 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注册办),并将按国家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工作的要求,适时设立集团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对全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第六条 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集团公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不少于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总数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其他生产经
营单位位也须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七条 企业应鼓励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和志愿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技术人员,积极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全国统一考试和取证。
第八条 企业要对取得《资格证书》经集团公司审核申报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并在本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比照地方政府和同类企业的成熟经验,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工资性补贴,以保证专职队伍稳定、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二章 注册管理
第九条 参加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统一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在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技术等工作的人员,方可申请在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注册。
第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由用人单位将个人申请注册的完整材料汇总后,于每年四月底之前逐级报至集团公司注册办审核后,统一向国家安监总局注册机构报送注册。
第十一条 取得《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在《执业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原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五)注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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