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可行性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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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可行性报告

镇江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42号)和《关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42号)和《关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等股东出资,在本市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苏政办发〔2007〕142号或银监发〔2008〕23号文件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骨干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   第七条 设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均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为实收货币资本。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并在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可申请增加资本金。   (三)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九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省政府金融办认可的其他投资人。   第十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一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投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人民币;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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