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太保备案2009N25号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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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 PAGE 第 PAGE 7页共 NUMPAGES 7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工程机械设备为本合同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外界物体倒塌、坠落。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操作保险标的的人员不具有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二)操作保险标的的人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 (三)保险标的被作为犯罪工具; (四)保险标的在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拖带、运输期间; (五)保险标的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五)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六)除第三条列明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七)由于地震、海啸引起的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八)碰撞、倾覆; (九)盗窃、抢劫、抢夺; (十)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人工直接供油; (十一)与外部高压线、高压电缆接触; (十二)因自身重量或因施工工地土质疏松导致保险标的下陷。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区域范围外遭受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在地下作业期间遭受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标的在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遭受的损失; (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所造成的其自身的损失; (六)间接损失; (七)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九条 本合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第十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情形特别复杂的,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商议合理核定期间,并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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