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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案件报道基本原则和职业伦理

媒体案件报道基本原则和职业伦理   摘要:随着我国媒体报道自由度的提高,现阶段案件报道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和无序性。2010年在媒体详实报道福建南平发生的恶性杀童事件后,短短一个月时间内又接连发生多起类似案件,引起人们对于案件报道中媒体基本原则和职业伦理问题的热议,有的赞同媒体报道会引发“示范效应”,认为媒体对于类似的重大案件应该进行“冷处理”,尽量少报;有的则认为媒体应该尊重新闻规律,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的报道。本文以“南平案”的报道为例,对传媒业内不同的两种报道价值取向进行分析和比较,认为媒体在案件报道中应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遵循在不掩盖事实真相的前提下进行负责任的报道的原则。   关键词:案件报道;客观原则;媒体伦理;媒体自律   中图分类号:G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038-02   一、绪论   案件报道主要是指新闻媒体对各类司法案件中具备新闻价值的案件事实的报道,报道的范围包括案发经过、案发原因、案件侦破、案件审判处理等。法制日报社高级编辑李矗认为“所谓案件,是指社会现实中触及法律问题或引起法律诉讼的具体事件,在该具体事件中,相关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冲突、非经法律手段不能解决。所谓案件报道,也就是新闻媒体对于上述具体法律事件的披露和传播”。因此案件报道既属新闻范畴,亦属司法范畴。   长期以来,我国有关部委为了防止案件报道干扰案件的侦查和审理、防止案件报道对社会产生不良的负面效应,相继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案件报道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以此来规范媒体案件报道行为。这些文件主要可分为三类:一是公开的法律法规,如1999年司法部发布并实施的《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单位采编案件的规定(试行)》;二是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如2000年公安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加强重特大刑事案件新闻报道管理的通知》、2005年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报道的通知》等。三是行业自律规定,如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1997年修正的《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等。但是,随着现阶段媒体报道自由度的提高,我国案件报道中的随意性和无序性逐渐显现,甚至还形成了一定的负社会效应。   2010年有关福建“南平案”的报道是近年来引起传媒业界较大争议的案件报道行为之一。“南平案”发生于2010年3月23日,一男子在福建南平实验小学门口持刀追砍学生,造成8死5伤。该起重大案件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了社会强烈震惊和广泛关注。在媒体对“南平案”进行连篇累牍的详实跟踪报道后,全国各地在极短的时间内又连续发生了多起类似案件。如:2010年4月12日广西合浦县西场镇西镇小学门前的杀童案;2010年4月28日广东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学内发生的伤童案;2010年4月29日江苏泰兴中心幼儿园发生的伤童案;2010年4月30日山东潍坊一小学发生的伤童案;2010年5月12日陕西南郑县圣水镇林场村一家私立幼儿园发生的杀童案等。这些相似的极端案件连续出现,使公众将其与“南平案”的过度报道联系在一起,甚而发出“媒体成暴力帮凶?”的质疑,这引起了传媒业对案件报道的反思。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新闻规律,媒体应该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的报道。同时另一种观点也呼吁,对极大危害社会的恶性案件宜适当“冷处理”和正面舆论引导。笔者以为,“南平案”的报道之所以会引起众多的质疑和反思,说明我国媒体在案件报道的基本原则和职业伦理上仍存在许多有待澄清和规范的问题。   二、媒体案件报道的基本原则和职业伦理规制   (一)对媒体案件报道提出要求。如《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单位采编案件的规定(试行)》第3条“对有关案件的新闻报道要坚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第6条“案件报道既要突出法制特色,又要注意把握分寸,树立自身形象。不得过细、过多地描述具体犯罪情节,渲染色情、暴力、愚昧、迷信及其他格调不高的内容”。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曹建明2006年9月12日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曾要求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引用的法律必须准确,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2005年中宣部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报道的通知》要求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不得违反事实和法律,不得擅自对案件定性”。   (二)对司法信息公开的方式作出限制。如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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