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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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〇一二年十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绿色施工导则》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10)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绿色施工过程中应用和创新先进适用技术,在节材、节能、节地、节水和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取得显著社会、环境与经济效益,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示范工程的申报、立项审查、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 第二章 【工作环节】 第四条 “示范工程”管理工作包括申报资料、立项审查、中期检查、验收评审、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 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一般应由项目施工单位组织或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施工单位联合组织。项目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 第六条 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合法、合规。 第七条 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具有优良的规划设计,保证施工质量与安全,满足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境保护等国家与行业的相关要求,且在使用功能上满足的节能环保的要求。 第八条 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是具有一定规模的拟建或在建(主体尚未完工)项目,工程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共建筑一般应在2万m2以上。 2.住宅建筑: (1)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一般应在5万m2以上; (2)单体住宅一般应在2万m2以上; (3)住宅建筑必须为全装修工程。 3.应用重大、先导、高新技术的建筑可不受规模限制。 第九条 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优先选用《绿色施工导则》、《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建设事业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中的推广应用技术、“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推广项目等先进适用技术。选用未列入上述各类推广项目的技术,应按《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的有关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委托的有关单位或申报示范工程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 第十条 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技术标准(试行)》(附件4)中的技术体系,并结合当地的绿色施工现状和发展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绿色施工方案。绿色施工方案应包括:绿色施工考核指标、主要示范内容、绿色施工组织管理、现场环境保护、安全防护措施、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措施、节水与水资源利用措施、节能与能源利用措施、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措施、绿色施工的“四新”应用、绿色施工的技术创新点、绿色施工评价管理、主要机械设备详表、绿色施工购置清单、工作人员投入详表、施工总平面图布置等。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十一条 “示范工程”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管理系统网址为:。 第十二条 “示范工程”每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登录到“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填报项目信息。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线提交的申报材料经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位)科技处在线审核通过后,打印申报书(附件1)及绿色施工方案一式四份,并报请到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第五章 【立项审批】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专家组成员从住建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专家库中遴选。 第十五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经审核批准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章 【指导和管理】 第十六条 “示范工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统一指导和管理,并委托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咨询工作委员会、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绿色与节能专业委员会、中国城市研究会绿色建筑研究中心组成住建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共同负责“示范工程”的日常组织和指导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示范工程”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由“指导委员会”组织实施建设中期检查工作。 1.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一个月内,向“指导委员会”提出中期检查申请; 2.“指导委员会”委派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住建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技术标准(试行)》(附件4),重点检查项目绿色施工方案达标和主要示范内容在建设工程中的具体实施情况,以及技术创新点和先进适用技术应用对工程 “四节一环保”的影响。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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