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管理办法1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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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职工工伤管理办法 文件管理部门:安全监察工作部 编号:GS-11-15 1 总则 1.1 目的 为保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明确规定了工伤快报、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伤康复治疗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赔付的办理程序,适用于公司在册职工的工伤管理。 1.3 原则与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成劳社发[2005]74号,自2005年6月26日施行。)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伤职工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办〔2007〕300号,自2007年12月12日施行。) 1.4 机构与职责 1.4.1 安监部是职工工伤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工伤快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并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开展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4.2 人力部是职工工伤待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伤康复治疗确认和工伤费用报销手续;负责 1.4.3 各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负责提供工伤办理过程中所需相关资料。 2 具体内容和要求 2.1 工伤快报 2.1.1 发生工伤后,伤者所在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安监部填报《成都市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附件1) 2.1.2 安监部按照《参保人员工伤资料备案办理指南》规定,须在事故发生(职业病确诊)轻伤15日、重伤7日、死亡3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即工伤快报)。 2.2 工伤认定 2.2.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2.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2.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2.2.4 发生工伤后,安监部须在30日内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向成都市 2.2.5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公司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 (5)伤者身份证复印件。 2.2.6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3 停工留薪期确认 停工留薪期由人力部按照《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成劳社发[2005]74号)文件确认,下发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如有异议,伤者可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前15日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提供相关资料,由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审批。 2.4 工伤康复治疗确认 2.4.1 工伤康复以通过康复治疗,肌体功能能够得到恢复、或生活自理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能够得到提高的工伤职工为主要对象;以骨伤、烧烫伤、神经损伤为主要范围。 2.4.2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工伤康复对象: (1)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伤病情相对稳定的; (2)已鉴定有伤残等级,本人自愿申请,用人单位申报,根据伤病情况,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2.4.3 工伤康复申请 由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经确认为康复对象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工伤康复计划安排康复对象进行康复。 2.4.4 工伤康复申请须提供的资料 (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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