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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学院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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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 校发[2010]115号 (2010年7月9日第749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章 人员聘用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五章 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六章 考勤及考核 第七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明确学校、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权利、义务关系,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协调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指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及企业编制管理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人事户头的学校二级单位,包括院系(所、中心)、党政职能部门、后勤单位、直属附属机构等。 第四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是北京大学职工的组成部分,其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依法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校人事部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用人单位的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相关政策咨询与培训。 第六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统一纳入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由人事干部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制岗位设置年度计划报校人事部审核,并依据校人事部核定的岗位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 第八条 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具有足够经费,确保合同期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等费用。 第三章 人员聘用 第九条 用人单位成立聘任小组,负责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事宜。用人单位的下属机构、挂靠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手续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人事主管负责人作为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须参照北京大学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结合本单位实际,补充或细化有关条款。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应报校人事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必须在本次劳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报校人事部审核批准。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须在本次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报校人事部审核批准。未经审批而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学校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依法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支付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劳动合同制职工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学校人事部不定期发布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的指导意见,作为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标准的依据。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岗位职责、经费预算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标准及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实行实名发放制,校人事部每月制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发放单,由校财务部通过银行代发系统按月统一发放。 对于未在校人事部备案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得发放工资。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由学校统一发放工作证件。图书借阅、食堂就餐可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党团组织关系、工会组织关系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符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报条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学校协助申报。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实行社会化评审,按照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理。若所申报系列不在社会化评审范围内,在北京大学连续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经用人单位同意及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委托,可申请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代评。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公休日、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 第六章 考勤及考核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考勤考核具体办法,并报校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做好考勤记录工作。考勤记录应按实际上班时间进行记录,能反映正常上班时间的小时数,如安排加班的,能反映当天加班的小时数。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试用期满和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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