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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完善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摘要]近些年,我国不断地在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并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为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脱离行政执法程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提供了法规依据,但由于缺乏对这一工作的统一立法,我国不同地区对此项工作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本文以河南省郑州市为调研范围,着力研究此地区在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过程中的具体做法及存在的问题,以期提出改进的建议,促进该工作的完善。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调查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23-0069-02
一、调研背景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并非是一个新话题,早在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这一规范文件中就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基本框架,之后以该文件为指导,相关的国家机关也陆陆续续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数年过去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仍在不断地发展完善的进程中,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规范,我国各地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进展也完全不同。在实践中,该工作是否进行的顺利,存在哪些亟需解决的问题,这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郑州市是河南省的省会城市,地处中原,人口众多,十分具有代表性。因此,以郑州市为调研范围,可以较好地找出我国实际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疑难问题之所在,更好的推进该工作的发展和完善。
二、调研成果
(一)郑州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现况
2001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明确了两法衔接机制的基本框架。之后,中央和有关部门又单独或联合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各地也积极响应,纷纷探索开展两法衔接的工作机制。河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颁布了《河南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暂行办法》。
以该文件为指导,河南省的相关部门也陆续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包括:2013年12月河南省畜牧局、公安厅颁布的《关于加强畜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2014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联合颁布《关于依法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2014年8月河南省环保厅、省公安厅颁布的《关于切实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2015年6月河南省颁布《河南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河南省郑州市各部门的两法衔接工作主要依据以上各文件,尚未有更加具体的文件颁布。
自2007年河南省颁布《河南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暂行办法》后,郑州市各相关部门积极响应,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各种
专项联合整顿行动,纷纷将两法衔接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也相继投入运行。
(二)郑州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范方面
目前,从国家层面,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法律依据从形式上来看,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多机关联合发布的法律文件等形式。目前已经制定的这些规范性文件在《立法法》上效力层次不够,难以提供更强的保障力。从地方层面,河南省除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以外,其余相关文件均以部门意见或会议纪要的形式颁布,基本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另外,从具体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上,河南省整规办会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虽然出台了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但对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不仅系统性、科学性不够,而且更多的还停留于形式:一是内容具有随意性,地方各部门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建设缺乏整体的设计,在工作中没有硬性规定与要求,注重形式、表面、重应付,缺乏工作机制与制度的保障,对相关责任部门缺乏有效的约束制约机制。二是内容分散化,各相关部门注重部门利益的现象多,缺乏必要的整合,各行其是、分散作业的多,衔接机制的优势和功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难以形成执法的合力,条块分割的必然结果就是重复建设。
2.实际工作方面
郑州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两法衔接工作的认识不足。主要出现以下几点认识误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两法衔接工作不甚了解,没有主动进行该项工作的意识,甚至有些部门的工作人员根本未曾听过“两法衔接”;有的认为建立衔接机制上级业务主管机关并没有明确的工作要求,本部门也没有迫切的需求;有的单位对衔接机制建设思想上顾虑很多,认为信息共享后风险很大,容易暴露自身执法中的问题,影响本部门的形象,部门保护主义严重;有的认为除了构成刑事犯罪的行政处罚案件,没有义务也没必要把所有的行政执法信息都向检察机关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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