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主计业务宣导及教育训练-国立中正大学主计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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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現行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於發票或申請動支經費文件註記發票字軌號碼(俾利模糊時查考之用,另主計總處101年間函有關以紙本電子發票報支應影印之規定,自即日免再適用。);如係由機關透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載列印者,應由經手人簽名,以辦理經費報支。 * 發票到底要學校的抬頭或統一編號? A: 1.二、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應有「機關名稱」(即國立中正大學)之抬頭。收銀機統一發票,則免抬頭,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本校(原始憑證審核作業) 2.也就是說:本校抬頭或統一編號,其中有一個有就行了。 * 統一發票vs 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則應檢附統一發票。(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5點、第6點) * 支出憑證(發票)遺失處理方式: 1.檢附影本 :請向廠商索取存根聯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請廠商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或店章) 。 2.說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遺失) 。 3.說明並未重覆核銷。日後若拾獲單據正本不得再重複報支,如有重複報支應負相關責任。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7點) * 若有代墊款項,憑證如何處理? A:零用金限額 (1萬元)以下代墊各項費用,請於憑證(收據或發票)上加註代墊人,並簽名或蓋章,或於會計系統簽證時,加註於說明欄位內。 若報支金額少於憑證金額,憑證如何處理? A:請於憑證(收據或發票)上加註僅報支xxx元,並簽名或蓋章,或於會計系統簽證時,加註於說明欄位內。 * 參加國內訓練或講習(如研討會等),主辦單位已提供住宿者,可否再報支住宿費? A:訓練機構未提供必要之住宿,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依據受訓人員檢附之住宿費憑證,於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住宿費每日上限數額內,補助其住宿費。但訓練機構已提供必要之住宿,受訓人員選擇不住宿者,不予補助住宿費。 * 有關餐費及影印費簡化核銷作業之說明。(行政院主計處890829台八十九處會三字第一三四九四號) 1.有關印刷費之報支,得不需檢附樣張或樣本,請略語敘明影印之文件名稱或其用途。 2.餐費報支得免付用餐名單或開會通知,請說明事由(用途)、日期、用餐人數,以利核對是否符合餐費標準。 * 已在清冊或收據上簽名或蓋章,會計系統印出的通用清冊又有蓋章欄位? A:印領清冊(例如口試費清冊)或個人收據(例如演講費收據)已有簽名或蓋章,系統通用清冊紙本毋須再簽章。 請各系所申請論文口試費及指導費時,請務必註明口試日期。 * 機關執行預算等人員之責任 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17條: 學校相關主管人員、預算執行人員、使用及保管資產人員,應負其執行預算、保管及使用資產之相關責任,並由主計人員負責帳務處理及彙編財務報表。 * * 機關執行預算人員的責任 1.行政責任:記過或申誡處分。 2.財務責任:賠償問題。 3.民事責任:賠償問題。 4.刑事責任:圖利問題。 * 機關執行預算人員之財務責任 一、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 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審 計法第71條) 二、審計機關決定剔除或繳還之款項,應依限 悉數追還。如未能悉數追還,經查明該機 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 對於簽證該項支出有故意或過失者,應連 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審計法第74條) * 機關執行預算人員之財務責任(續) 上開人員經管業務遭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 償之財務責任: 一、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 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 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逾期,該負責 機關長官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繳後,應 報告審計機關查核。(審計法第78條) 二、前項負責機關之長官,違反前項規定,延誤追 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由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依法 訴追,並報告審計機關查核。(審計法第78條) * 機關經管財物人員之財務責任 一、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 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 損失者,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 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 償之責。(審計法第72條) 二、由數人共同經管之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不 能確定其中孰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 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審計 法第73條) * 機關經管出納人員之財務責任 一、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 金,如查明有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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