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配套政策的实施细则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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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配套政策的实施细则解读

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配套政策实施细则解读 财政科技计划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 一、支持的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要求,创新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推动产学研结合。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要更多地反映企业重大科技需求,在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应当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实施。建立健全产学研多种形式结合的新机制,促进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围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服务,推动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要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多种投入方式,加大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支持,积极推动产学研有机结合。 二、支持的原则 国办发〔2006〕56号文要求,财政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要符合WTO和公共财政的原则,主要用于对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研发的支持。 国家科技部制定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十一五”发展纲要》(国科发计字〔2006〕376号)在支撑计划实施的基本原则中要求,要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创新,支撑计划中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必须由企业牵头或有企业参与。 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的科技政策 一、支持产业技术开发体系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教育部编制的《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7〕7号)明确要加强产业基础技术研发设施的建设,新建100个国家工程实验室。以产业发展和结构升级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缓解资源匮乏、能源紧缺、环境污染制约,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为重点,新建50个左右国家工程中心。充分发挥已建国家工程中心的作用,选择50个左右具有突出的科研成果和人才基础、较强的行业影响力、良好的运行机制、发展前景广阔的工程中心,围绕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进一步加强建设。 科技部在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基字〔2006〕559号)中,明确将有重点、有步骤地在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 主要申请条件是: 1.依托单位应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战略,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5年以上,内部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综合科技实力,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能力,处于本领域领先地位。 2.依托单位的科技投入较大,近三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5%,能够为企业实验室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行和实验费用。 3.企业实验室应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是集中依托单位精华力量、代表相关领域或本行业最高研究水平的科研基地;在重大关键技术创新或系统集成方面成果突出,能够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4.企业实验室应具备先进的科研条件和设施,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1500万元以上。 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国办发〔2007〕7号文件提出,“十一五”期间,重点支持300个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大力推进省市和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税收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 一、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细化政策如下。 1.明确了技术开发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注意的是,国税发[2004]82号文件规定,对账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 2.明确了技术开发优惠政策的对象。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注意的是,对于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范围的规定,与财工字〔1996〕41号文和国税发〔1999〕49号文件的规定大体相同,区别主要是:将原先41号文中表述的“研究设备的折旧”改为“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将“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扩充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增加了“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3.明确了技术开发优惠政策扣除比例。允许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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