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差异.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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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差异

浅析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差异   法律文化有多种含义,一般认为,法律文化是指以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为基础,国家政权所创建设立的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由于历史背景和社会发展不同,造成了中西方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所以,中西方的法律文化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   一、“法自然”与“自然法”中西不同的法理观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法理观念是“法自然”,也就是效法自然,以自然固有的规律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则。其基本内容有两方面:   首先,天人合一。中国古代天人合一的思想传统,有一个逐渐演化的过程。作为一种思想观念,“天人合一”远在先秦时期就已产生。它认为人就是自然的一部分,与大自然浑然一体,根本不存在物我之分,自然与我之分,人与自然不能割裂,也不是对立的,而是和谐统一的。人生活在天的秩序之中,天的“法则”就是人的法则,人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自立法律。   其次,“伦理”即“自然”。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自然的本质不是理性或自然理性,而是伦理,即以血缘为纽带形成的宗法伦理。伦理就是人的本质或理性,就是人的自然。中国人法自然,就是效法自然中所体现的伦理,所谓法自然就是“法伦理”,准确地说是家庭伦理。   西方法律文化的法理观念是“自然法”,它有两大核心内容自始至终贯穿其中:   其一,与中国文化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不同,西方文化强调人要征服自然、改造自然,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与中国文化认为人从属于自然不同,西方文化则认为人是独立于自然而存在的。早在古希腊时代,苏格拉底就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可见,西方文化在源头上就已将人从自然中独立出来。   其次,中国传统文化认为伦理或家庭伦理是自然,而西方文化认为理性才是自然。所谓理性是指对事物的分析、推理和判断,是相对于感性的概念。中国法律文化的家庭伦理化,其实是感性文化,并非事物的本质或自然,而西方文化关于事物的理性认识才是自然。所以,理性的法律西方又叫自然法。   从中西法律文化在法理观念上的差异,可以看出:第一,中国法律文化认为“人是天的附属”,西方法律文化认为人与自然相互独立。第二,西方法律文化认为人是法的主体,因而尊重作为主体的人的精神而中国法律文化则把人作为法的客体,不可能真正产生对人的尊重。   二、“权利”与“义务”:中西不同的法本位   权利和义务,作为人们行为的法律模式,是法的核心,是法学的中心范??。法学的许多重大理论探索几乎都是围绕着权利和义务展开的,政治、社会、道德、经济等哲学在研究自身的问题时也离不开权利和义务界线,而且越是接近现代,越是与今天近距离,越是走向未来,权利义务问题越显得重要和突出。法律生活中的全部问题都可归结于权利和义务。   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法律规范,就在于它授予人们一定权利,告诉人们如何的主张和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指示人们如何的行为是应当的、必须的或禁止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履行或予以取缔。   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运行和操作的全过程。法的运行以立法为起点,以执法、守法、司法、法制监督为主要环节。任何国家的立法,都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根据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实际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民族文化传统等条件,确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   第三,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权利和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正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宣告与落实,统治阶级把自己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变为国家和法的价值取向和选择,并借助于国家权威和法律程序而实现。权利与义务,反映着法的价值的变化。通过分析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中权利和义务的结构,可以透视不同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序列。   中国古人的经济基础是“靠天吃饭”,但“天”是遥远的,是“看得见摸不着的,是可望不可及的”。所以,“天”在中国人的头脑中是抽象的、神秘的。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天”和“天子”,只有它们才有资格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臣、民只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三、“司法与立法、行政合一”与“司法独立”:中西不同的执法模式   在原始社会,没有诉讼与审判制度,当然也没有诉讼与审判活动。氏族内部的纠纷由当事人自行解决,部落之间的纠纷则往往诉诸武力,以战争来解决。而法律的出现和法律对社会关系和行为的调控,意味着当事人的“私力救济”被限制和“公力救济”的出现,否则,任由当事人对侵犯权利的行为自行处置,便难以在利益冲突普遍化的状态下保护必要的秩序。这就要求由一个特定的机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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