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联质监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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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联质监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附件

PAGE 附件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程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法行使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政府职能。 第三条 各质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质量监督。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不代替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四条 本程序适用于电力(包括火电、核电和输变电等)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二章 质量监督注册 第五条 电力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要求到相应的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第六条 注册申报 (一)注册条件 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施工(主体)、监理单位已完成招标,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已到位,相关检测单位已明确。 (二)注册划分 电力工程项目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划分,由项目法人单位向规定的质监机构进行注册申报。 (三)注册申报 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见附表1)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填报,并提交工程项目核准(审批)建设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注册审核 质监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文件的审核、验证。主要审核内容如下: (一)审核工程项目是否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未经国家核准(审批)建设的电力工程项目,各级质监机构不得受理其质量监督注册申报。 (二)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资质是否与所承担任务相符;审核检测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满足电力行业管理要求。 (三)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主要负责人如有变更,须经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书面批准。 第八条 注册证书 经质监机构审核,监督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由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见附表2)。 第九条 监督计划 在颁发注册证书的同时,质监机构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要求和工程项目进度节点计划,编制《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见附表3)。在计划书中,质监机构应明确该项目的联系人、检查阶段等内容要求。 第十条 质监机构与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应签订《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技术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在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应根据计划安排,由各质监机构组织,对工程项目实行阶段性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巡视检查。各阶段(专项、巡视)监督检查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要求,采用现场抽查验证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阶段性监督检查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阶段划分,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规定执行。 (一)监督申请 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的阶段安排,在工程进度接近阶段检查要求的工程转序节点时,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向质监机构申请本阶段的质量监督检查,并填报《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书》(见附表4)。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时,应按要求提供本阶段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进行启动前监督检查时,还需另附启动验收委员会验收组验收报告。 (二)监督检查通知 质监机构应在接到阶段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明确此次监督检查的日程安排、专家组人员组成及相关现场工作要求。现场监督检查采取质量监督专家组负责制。 (三)现场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专家组由专家组长带队,按照日程安排按时进入现场,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的内容,分专业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项目进行抽查验证;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控制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核查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查验工程质量验收结论;对关系重大的关键检查项目和可能存在隐患的检查项目(部位),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抽检复核。 专家组组长及全体质量监督人员共同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见附表5) (四)整改通知和停(复)工令 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对严重违反质量管理程序的行为或影响质量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应根据其危害程度,由质监机构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见附表6)或《停工令》(附表8)。 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接到《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或《停工令》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整改,经内部验收合格后,填写《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回复单》(见附表7),报请质监机构复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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