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52428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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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 52428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ICS 13.040.40 Z 60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 524-2014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控制标准 Emiss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2014-07-31 发布 2014-08-01 实施 天 津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发 布 天 津 市 市 场 和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DB12/ 524-2014 目 次 前言 ... . 1 1 适用范围 ... .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2 3 术语和定义 ... ..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 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 10 6 实施与监督 ... . 1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 ... 13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 ... 15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 ... 16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 ... 17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 ... 25 I DB12/ 524-2014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 规,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 物污染,促进各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与油墨生产、塑料 制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制造与维修、印刷与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 冶炼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气筒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限值、无组织泄漏与逸散污染控 制要求、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管理规定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国家 及天津市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 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起草人:唐运平、姚立英、陈璐、黄浩云、王伟、赵喜梅、万宁、王红宇、 樊在义、周莹、李志强、周阳。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4 年 7 月批准。 本标准于 2014 年 7 月 31 日首次发布。 1 DB12/ 524-2014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与油墨生产、塑料 制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制造与维修、印刷与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 冶炼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排污单位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 293.15K 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 10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 部有机化合物(不包括甲烷),简称 VOCs。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 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为基准。 3.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l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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