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国税20170719营改增培训-纳税人学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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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国税20170719营改增培训-纳税人学堂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三)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六、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五)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七、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征管  1 一般纳税人 适用一般计税的 差额按2%在服务发生地国税预缴 全额按11%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2 一般纳税人 选择简易计税的(3) 差额按3%在服务发生地国税预缴 差额按3%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3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 适用简易计税的 差额按3%在服务发生地国税预缴 差额按3%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4 其他个人 适用简易计税的 差额按3%在服务发生地国税申报纳税 不适用跨县 征管办法 1、清包工 2、甲供工程 3、建筑工程老项目 销售额扣除分包款 分包款凭票抵扣 销售额扣除 分包款 如A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注册在平阴县,2015年承接了青岛市B单位办公楼的建筑项目,至今仍在建设,部分工程分包给C建筑队,该公司对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办法,2016年5月收到青岛市B单位的建筑工程款100万元,支付给C建筑队60万元并取得发票,没有其他业务: 2016年5月应向青岛市国税局预缴 (1000000-600000)÷1.03×0.03=11650.49元 2016年6月申报期向平阴国税局申报纳税 (1000000-600000)÷1.03×0.03-11650.49=0 5、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6、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 7、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8、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除外】,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9、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除外】,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10、一般纳税人和达点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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