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海国家税务局.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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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海国家税务局

主要内容 政策依据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2014年12月7日 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概 念 股权: 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股权转让: 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 类型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类型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 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价格明显偏低的判定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价格明显偏低的判定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计税依据偏低的正当理由 股权原值的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股权原值的确认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净资产计算公式 每股净资产=股东权益/股本总额(总股数) 净资产份额=股东权益*所占份额 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资产总额-负债 =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税法规定 税法规定 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 的情形。 股权原值的确认 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股权转让未进行结算的,且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办理。 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 额)及相关税费 总局公告2013年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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