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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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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
通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不断提高早期发现、早期预防、早期控制重点职业病的能力,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管效率,及时掌握重点职业病的发病特点、规律和趋势,研究制订适宜技术,遏制重点职业病的高发势头,有效保护劳动者健康。
一、目的
职业病监测是指对接触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07)和《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2004)的要求,收集健康状况改变及其相关信息,为分析重点职业病发病特点、规律和趋势,评价重点职业病预防控制效果提供依据。通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了解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同一种职业病的发病状况和影响因素,分析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同一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对特定人群健康影响及职业病发病的特点、规律和趋势,制订重点职业病防治政策和措施。
二、监测哨点的设置、确定
(一)监测哨点的设置原则。
1.监测哨点的设置主要根据当地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职业病、重点职业病地区、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以及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在重点职业病危害人群中选择建立。也可以考虑设立返乡农民工人群监测哨点。
2.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置监测哨点。各县(区、市)根据选定的职业病病种,按照可持续性和科学性的原则,提出设立监测哨点的人群和数量,监测哨点设在同一辖区的用人单位。
3. 县级承担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职业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县级承担职业病监测机构)要具有一定的职业病监测工作基础和能力,能够承担并持续完成监测任务。
(二)监测哨点的确定。
根据当前职业病发病情况,本次确定在河北等22个中西部省(区、市)设立45个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开展对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苯及其苯系物中毒、正己烷中毒、铅中毒、镉中毒、锰中毒、汞中毒等9种重点职业病的监测,部分地区可根据当地职业病危害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监测哨点应设在工作场所存在以上9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监测用人单位数不少于辖区内存在同一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总数的60%,其中中小规模用人单位数不低于50%,同时要兼顾非正规经济组织(家庭作坊式企业)。
三、监测内容
(一)收集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的规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资料收集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通过收集以上数据和资料,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动态分析劳动者健康状况改变,摸清职业病发病的特点、规律和趋势。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07 )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信息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进行统计和报告。
(二)收集辖区情况资料。
1.基本情况。包括人口、经济指标。上年度辖区面积、主要自然资源、常住人口(男、女,年龄分布,受教育程度,城乡人口等)、劳动力人口(常住劳动力人口、流动劳动力人口)、死亡情况(死亡人数、死因构成等)、生产总值及构成。
2.产业分布和职业人口指标。上年度辖区内的企业基本情况、主导工业的分布情况、产业结构、主要经济指标、职工数、生产工人数、主要职业病危害、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生产总值及构成。
3.有关职业卫生情况。职业病发病情况、职业卫生资源基本情况,包括卫生机构、人力、资金和设备等。
4.重点职业病危害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原材料、主要产品、年产值,企业职工数、生产工人数、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卫生组织管理、用于职业病防治的年度经费、工伤保险缴纳情况,历史职业病发病情况等。
四、数据收集与报告
(一)县级承担职业病监测机构负责监测哨点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要指定专人负责监测哨点原始数据、资料(数据库)录入、审核和汇总。汇总的数据、资料(数据库)和工作总结上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10年7月底前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省级承担职业病监测机构负责完成全省(区、市)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数据、资料(数据库)的审核、汇总,并将数据、资料(数据库)和工作总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10年8月底前上报我局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指导各地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数据库,负责全国45个监测哨点数据、资料(数据库)审查和汇总,建立国家重点职业病监测数据库;负责完成国家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总结,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后,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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