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改制之商业银行国内分支机构跨迁移原则及申请方式.DOC

信用合作社改制之商业银行国内分支机构跨迁移原则及申请方式.DOC

  1. 1、本文档共1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信用合作社改制之商业银行国内分支机构跨迁移原则及申请方式

PAGE PAGE 2 「信用合作社改制之商業銀行國內分支機構跨縣市遷移原則及申請方式」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名稱 名稱 信用合作社改制之商業銀行國內分支機構跨縣市遷移原則及申請方式 信用合作社改制之商業銀行擴大業務區域之條件及分支機構跨縣市遷移原則 依現行規定第1點(財政部93年4月5日台財融(3)字第0933000252號函),改制銀行仍受限於改制銀行擴大業務區域條件之規定,致其營運風險較一般銀行集中,影響財、業務健全,爰擬比照中小企銀案例,刪除現行規定第1點有關業務區域限制之規定,並配合修正相關分支機構跨縣市遷移原則及申請方式。 第一點 依據「金融機構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以 下稱管理辦法)第4條但書規定,修正信用合作社改制之商業銀行國內分支機構跨縣市遷移原則及申請方式如下: (一) 自即日起得申請以93年底國內分支機構家數之四分之一(未滿1家者不計入)跨縣市遷移,不受管理辦法第4條有關限於原址所屬之同一直轄市、省轄市或縣內之遷移之限制。 (二) 每年自外縣市遷移至台北市、台北縣及高雄市者,均各以1家為限。 (三) 信用合作社改制之商業銀行申請國內分支機構跨縣市遷移時,應填具「信用合作社改制之商業銀行遷移國內分支機構申請表」(如附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第一點 改制商銀之財務、業務狀況若符合(一)各款規定,且營業規模達(二)所列標準時,經本部核准,其業務區域之範圍放寬如下(省轄市併入縣計算,基隆市併入台北縣計算): (一)1、已依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所列資產可能遭受損失為最低標準提足備抵       呆帳。    2、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最低標準。    3、逾清償期二年以上之逾期放款及催收款,經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       均已轉銷呆帳。 (二)1、前一年度決算之稅後淨值達新台幣七十億元以上,且前一年度存款       平均餘額達新台幣一千億元以上者,其業務區域為十二縣市。    2、前一年度決算之稅後淨值達新台幣六十億元以上,且前一年度存款       平均餘額達新台幣八百億元以上者,其業務區域為十縣市。    3、前一年度決算之稅後淨值達新台幣五十億元以上,且前一年度存款       平均餘額達新台幣六百億元以上者,其業務區域為八縣市。    4、前一年度決算之稅後淨值達新台幣四十億元以上,且前一年度存款       平均餘額達新台幣四百億元以上者,其業務區域為六縣市。 原第1點規定刪除。 參考財政部93年3月16日函台財融(4)字第0934000240號令,中小企銀僅有國內分支機構跨縣市遷移原則之規定,並無業務區域之限制;且由於5家地區型改制銀行之平均逾放比率及BIS比率等皆優於中小企銀,故目前對改制銀行業務區域之限制,擬援例刪除現行規定第1點有關業務區域限制之規定,俾利改制銀行分散財、業務風險。 部分資產品質較差之改制銀行反映目前之業務區域限制,導致其資產品質受制於地區產業結構與不動產景氣循環,故刪除有關「改制銀行擴大業務區域條件」之規定,應可協助改制銀行遷移分行至更有發展潛力之業務區域,可使營業據點均勻分布,並使遷移後之營業據點能因業務合併產生經濟規模及成本降低等效益。 謹臚列所擬「改制銀行分支機構之跨縣市遷移原則」之要點如次: (一)關於遷移家數:原改制銀行遷移原則第2點係規定「得申請將現有分支機構家數之二分之一跨縣市遷移至擴增之業務區域」,擬比照中小企銀規定,修改為「得申請以93年底國內分支機構家數之四分之一跨縣市遷移」,以分散其營運風險。 (二)遷移縣市之限制:每年自外縣市遷移至台北市、台北縣及高雄市者,均各以1家為限。 (三)申請方式:改制銀行申請分支機構跨縣市遷移時,應填具申請表向本會申請。 (四)逾期放款比率加計應予觀察放款比率未超過5﹪之獎勵措施:參考本會以92年2月5日令修正之「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第4點第3款規定,此等改制銀行遷移國內分支機構之申請案,採自動核准制,自申請書件送達主管機關之次日起自動核准,惟遷移家數仍受前開遷移家數及申請方式之限制。 第二點 逾期放款比率加計應予觀察放款比率未超過5﹪之信用合作社改制之商業銀行,其遷移國內分支機構之申請案自申請書件送達本會之次日起自動核准。 自94年7月1日起,銀行應依據「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7條規定計算逾期放款及逾期放款比率,並向本會申報甲類逾期放款比率及乙類逾期放款比率;爰自94年7月1日起,前項所稱之「逾期放款比率加計應予觀察放款比率」,改以上開辦法規定之「逾期放款比率」為準。 第二點 改制商銀依說明一經本部核准放寬業務區域後,得申請將現有分支機構家數之二分之一(未滿一家者不計入)跨縣市遷移至其所擴增之營業

文档评论(0)

xiaozu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