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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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草案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秩序,规范交易市场参与者的现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受天津市人民政府、国家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政府其它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为参与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Bohai Exchange Spot Trading,简称BEST交易)的参与者提供商品交易、货款结算、现货交收和信息发布等服务。   第四条 交易所、交易商、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厂库、指定检验机构等参与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活动的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上市品种和交易时间      第五条 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为:原油、成品油等石油化工商品;钢材、有色金属等金属商品;铁矿石、稀土、煤炭等资源商品;大宗农林商品及交易所推出的其它商品(具体上市时间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六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上市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章 电子交易合同      第七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上市商品交易而订立的现货买卖合同。   电子交易系统是指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的,进行上市商品的买入或卖出的申报,经过计算机匹配成交后生成电子交易合同的电子商务平台。   第八条 交易所通过专业网站公告上市商品的电子交易合同(示范)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名称、交易品种、商品代码、最小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价单位、交易时间、申报交收时间、质量标准、交收地点、最小交收单位(最少交收数量)、订货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交收方式、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及附件说明等。   电子交易合同附件与电子交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商品代码是指在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交易品种的商品编号,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最小变价单位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一条   现货交易(BEST交易)必须以最小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最小交易单位的商品数量在该交易品种的电子交易合同(示范)中载明。   第十二条   电子交易合同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四章 交易商      第十三条  交易商是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获得交易所交易商资格,并租用交易所交易商位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合格的自然人。   第十四条  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合格的自然人方可参与交易。   第十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 能独立从事现货商品交易活动;   (三) 承诺遵守本办法和交易所制定并发布的交易、结算、交收规则等规定;   (四) 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合格的自然人,应填写《开户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按交易所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如下事项:   (一) 在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资金账户;   (二) 按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的要求与交易所及指定结算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或与指定结算银行签订双边协议;   (三) 与交易所签订《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四) 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的规定向交易所缴纳相关费用;   (五) 交易所规定的其它需办事项。   第十七条  交易商位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现货交易(BEST交易)的专用终端。每个交易商可拥有一个交易商位。   第十八条  为保证电子交易的便捷和安全,交易所对交易商实行交易代码管理,一个交易商位对应一个交易代码。   交易商应向交易所书面申请一个交易商位,经核准后,交易所为其交易商位确定唯一的交易代码。   交易商自行设定并管理其交易商位的交易密码。交易密码经电子交易系统确认后,作为交易商通过其交易商位计算机终端进入电子交易系统的钥匙。交易商在交易时间内必须输入与其交易商位相对应的交易密码,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现货交易(BEST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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