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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加工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课程.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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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出口企业自控体系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出口肉类产品加工厂建立生产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一)出口肉类产品加工厂的管理应符合《进出境肉类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的规定,并建立GMP、SSOP、HACCP等安全、卫生、质量控制体系; (二)加工厂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职业培训; (三)供屠宰的动物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饲养场,经产地检疫合格,并附有饲养日志等资料; (四)生产过程中应实施严格的宰前、宰后检验,出口肉类产品的包装、贮存等过程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的有关规定; (五)出口肉类产品装运时,有认可监装员实施监装,查验有关单证,并做好监装记录; (六)加工厂应做好厂区及周围环境的防疫消毒工作,厂区内应设有防鼠、防鸟、防蝇设施,并定期灭鼠、灭蝇; (七)加工厂须建有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八)对病死动物及其它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九)工厂的改建、扩建及其他生产设备设施的变动应事先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外注册企业的工厂改造,还应获得注册国或地方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十条 出口肉类企业建立检测体系的基本要求 (一)出口肉类企业须建立完善的检测机构,检测设备齐全,并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 (二)出口肉类企业应制定严格的检验检疫程序及农兽药残留、疫病监控计划; (三)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四)按照我国及输入国的检验检疫规定,对出口肉类产品实施农、兽药残留、微生物及动物疫病检测; (五)企业的检验机构应建立样品传递、检测、保存和不合格品的处理、上报程序; (六)检验记录应保存完整、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出口肉类企业建立产品追溯体系的基本要求 (一)出口肉类企业应建立有效的产品标识追溯系统,根据产品外包装的标识可追溯到具体的饲养场; (二)把当天屠宰的动物或饲养场按顺序编号,并记录在内包装上; (三)包装时将生产日期、序号标识在外包装上; (四)冷藏库根据生产日期挂卡存放; (五)出口产品按内包装袋 外包装箱 冷库 包装间 加工车间 宰前兽医检查 饲养场的程序追溯。 第三章 自控体系的检查评估 第十二条 出口肉类企业应成立自控体系检查小组,配备相应人员,每年至少2次对自控体系进行审核,当体系进行中出现偏离时应及时纠正,确保体系有效运行。 第四章 出口前的监控措施 第十三条 出口肉类企业应按照标识追溯系统对每一备案场的产品进行标识,按名称、规格、备案号、生产日期、批次分别码放; 第十四条 出口肉类产品报检前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农、兽药残留、微生物的检测,检测结果全部合格后方可报检; 第十五条 实施专职监装员管理,做好监装记录,确保货证相符。 第五章 附则 * * * * 肉类加工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2005.11 培训是为了共同提高 山东省检验检疫局出口农副产品企业自控体系规范(试行) (鲁检动『2003』231号) 一、肉类部分 山东省检验检疫局出口农副产品企业自控体系规范(试行) (鲁检动『2003』231号) 一、肉类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控体系的建立 第三章 生产原料的安全卫生控制 第六条 养殖原料的源头控制 (一)养殖原料的养殖场管理 (二)出口双壳贝类的安全卫生源头控制 (三)备案养殖场的药物管理(本条不适用于贝类) (四)备案养殖场的饵料管理(本条不适用于贝类) (五)养殖场卫生防疫管理(本条不适用于贝类) 第七条 远洋捕捞原料的源头控制 第八条 近海原料的源头控制 第四章 加工辅料的安全卫生控制 第九条 加工辅料的安全卫生控制应包括如下两方面: (一)用于加工的各种辅助材料卫生质量要求: 1、包装物料的验收:凭包装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接收,同时认真检查其感观卫生状况。对于内包装袋、蜡盒、托盘需进行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大肠杆菌、金葡菌、沙门氏菌项目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辅料的验收:凭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接收,同时检验其感观品质、卫生状况。 山东省检验检疫局出口农副产品企业自控体系规范(试行) (鲁检动『2003』231号) 二、水产部分 3、各种添加剂应符合国标和相应输入国的要求,不得使用违禁添加剂。 (二)具备完善测采购供应制度,规范签约行为。 采购前应对供方作出客观评估,建立供方档案,不采购来自不合格供方的货物。 第五章 加工环节的安全卫生控制 第十条 加工厂硬件应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中《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的条件。 第十一条 建立自控体系的基础程序与计划 包括SSOP、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原辅料供应安全控制计划、产品追溯和回收程序计划、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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