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税额处理-江西国家税务局.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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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税额处理-江西国家税务局

第三部分 留抵税额处理 由于留抵税额反映的”应交税费“的借方余额,从理论上讲是企业对国家的债权,但由于增值税执行的是抵扣的方法,而没有退税的规定,因此税法仅规定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而实行核定扣除后,与购进扣除相比,核定抵扣的办法进项税额抵扣比较均衡,一般也不会出现留抵税额现象,因此必须将留抵税额作出处理。 第三部分 留抵税额处理 非正常的留抵税额对企业成本核算造成“失真“的影响。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的实际支出构成企业的实际成本,由于税收因素,我们把它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成本,一部分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显然,在大量留抵税额的情况下,企业实际计入利润表中的成本降低了,导致利润虚增,无法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成果。 第三部分 留抵税额处理 考虑到我市农产品加工企业留抵税额主要原因还是抵扣不规范,自开自抵、随意抵扣现象比较普遍,从有利于核定扣除方法的实施出发,结合此次盘存,作如下规定: 一、农产品加工企业如果没有库存商品,留抵税无法转入相应的库存商品中,不能继续作为留抵税在后期抵扣,建议做存货盘亏 处理,列为营业外支出; 二、农产品加工企业如果有库存商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企业申报预测库存商品可实现的销项税额,由分局核实后转入相应的留抵税额转入库存商品,多余的留抵税额建议做存货盘亏 处理,列为营业外支出。(如留抵税额50万元,库存可实现20万元,另30万元做存货盘亏 处理)。 第四部分 计算申报 一、投入产出法 ??? 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第四部分 计算申报 投入产出法举例:某试点一般纳税人2014年5月销售精米200000公斤,按照税务机关公布的单耗稻谷比为为1.89 ,期初库存稻谷200000公斤,平均单价为1.48元,本月购进300000公斤,平均单价为1.58元 ,试计算进项税额 期末平均买价=(200000 ×1.48+300000 ×1.58 )÷(200000+300000)=1.54(元/公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378000×1.54 ×13%÷(1+13% ) =66969.56元 第四部分 计算申报 成本法:是指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 ??? 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农产品耗用率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 举例:某试点一般纳税人2014年7月销售白酒,本月主营业务成本为200万元,其中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农产品耗用率为35%,白酒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 ???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200 ×35%×17%÷(1+17%)=101709.4(元)。 第四部分 计算申报 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 按上述规定,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 举例:某新办试点一般纳税人为生产粮食酒企业,按规定参照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计算实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200万元。次年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20万元,则少抵扣的20万元可以结转下棋抵扣;如确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90万元,则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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