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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精装版民法60讲学习笔记全书中的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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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 记
民法总则理论
基本原则:公平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禁止权力滥用
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理论
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权利、义务、责任
行为
事件
事实行为(无
因管理、不当
得利、正当防
卫、紧急避
险……)
依效力分
自然事件(如地
民事行为
社会事件(如罢
工、战争)
震、海啸)
依内容分
合同、婚姻、遗嘱、收养
等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
变更撤销、效力待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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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内容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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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支配权: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权利、智力成果)
请求权: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不限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诉权的基础。
抗辩权: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形成权:单方行为,不得附条件,已经行使不得撤销,适用除斥期间。典型的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
解除权、法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选择权、债务免除。
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合同 54 条)
撤销权
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 74 条)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 186 条任意撤销权、192 条法定撤销权)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合同 47 条)
追认权
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合同 48 条)
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权(合同 51 条)
约定解除权(合同 93 条第 2 款)
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
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 94 条)
特别法定解除权
无因管理
一、构成要件:管理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二、管理人权利: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没有报
酬
三、损害赔偿责任:有重大过失才负赔偿责任,一般过失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责任
不当得利
一、构成要件: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受损与受益有因果关系、无法律依据
二、效力: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1)善意:返还现存利益。
(2)恶意:返还所受利益。
(3)如果取得时为善意、事后为恶意,返还义务以恶意发生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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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制度基本理论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监护
宣告失踪、宣告
死亡
个体工商户、农
村承包经营户
合伙
法人
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
公司法人(有限
责任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
非公司法人
(工厂、商店
等)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
人
社会团体法
人
财团法人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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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
死亡顺序:无继承人→长辈→同时
胎儿的应留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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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2 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3 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已经转化为婴儿之财产, 依法定继承制度被
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华夏考资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种情况:
1 无民事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为行为能力而无效。
2 无民事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一般亦有效。
3 除以上两个行为外,其余皆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四种情况:
1 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 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 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
4 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监护
(一)监护人比较:
未成年人(包括患精神病的未成年人)
首先是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
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
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
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同意的。
精神病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
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
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的。
一般监护
人(按顺
序)
单位监护
人
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被监
护人住所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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